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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1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在审阅和了解相关拟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实绩等情况后,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经审查,宗韬先生、浦燕新先生、蒋国良先生、周丽烨女士、张进锋先生、常燕青先生、邵军先生和朱敏女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朱敏女士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我们同意宗韬先生担任公司总裁,朱敏女士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浦燕新先生、蒋国良先生、周丽烨女士、张进锋先生、常燕青先生、邵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

二、《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乐制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公司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都乐制冷的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都乐制冷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三、《关于为公司参股孙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按股权比例为台州福星维尔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福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用于台州市区有机物循环利用中心项目的建设运营,贷款期限13年,本次担保能够为台州福星的经营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助于推进台州市区有机物循环利用中心项目的建设进程。

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吴海锁

赵 旦付 铁

2019年6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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