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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取消<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的议案》根据有关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综合考虑有关投资者建议及公司实际情况,

经董事会慎重考虑,公司决定取消《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并不再将该议案提交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即有关回购股份的用途不再做变更调整,仍为减少注册资本。该项议案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 吴海锁

赵 旦付 铁2018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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