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通过现场及网络会
议方式召开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召开时间
2017年11月22日(星期三)上午10:00。
(三)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常州新北区汉江路 156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蒋国良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
表股份 180,822 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8%。其中,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180,818,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39.9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4,0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
或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赞成 180,822 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赞成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赞成 180,822 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赞成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二
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
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江苏维尔利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