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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5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紫荆路2-1号紫荆信息公寓26A;

黄培劲,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柏远智,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朱诚,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胥洋,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基因”)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未及时修正2018年1月31日,神农基因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400万元至1,900万元。2月28日,神农基因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1,259.45万元。4月20日,神农基因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634.57万元,与《2017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一致。神农基因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差异金额较大,业绩修正不及时。

二、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度,神农基因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培劲通过采购代理人向神农基因全资子公司湖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杂交水稻种子158.14万公斤,金额合计5,580.35万元。神农基因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神农基因2016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神农基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5条、第11.3.4条、第11.3.8条的相关规定。神农基因董事长黄培劲、董事兼总经理柏远智、董事兼财务总监朱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7.2条的相关规定,对神农基因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神农基因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胥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相关规定,对神农基因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培劲、董事兼总经理柏远智、董事兼财务总监朱诚、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胥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9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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