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
关材料,现就《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的议案》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调查并了解了被担
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
情况等,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因公司经营
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余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衡阳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安仁永清环保资源有限公司拟分别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银支行申请综合
授信人民币 3,000 万元、3,000 万元和 1,000 万元,授信期限为 2 年。该授信
由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我们认为,董事会所审议的担
保事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担保事项为对全
资子公司的担保,审议程序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我
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争鸣 张 玲 纪雄辉
2017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