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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5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的情况概述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近日收到了与中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禹城支行”或“甲方”)
  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简称“新园热电”或“债务人”)在工商银行禹城支行办理的融资事项提
 供担保。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召开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议案》,同意授
 权董事长决定公司及各子公司在总额度12亿元内的银行综合授信相互提供担保
 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已于2017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对公司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20)。此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新园热电在工商银行禹城支行融资事项提供
 的担保属于上述担保范围。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新园热电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股46.24%,山东齐通投资有限公司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简称“齐通投资”)持股43.76%,禹城市众益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众益投资”)持股10.00%。齐通投资、众益投资资产规模较小,不具备
 工商银行禹城支行认可的担保能力,且新园热电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
可控,为方便快捷的办理融资,新园热电此次融资由公司担保,其他股东不进行
同比例担保。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司兴奎
    注册资本:壹亿叁仟玖佰陆拾叁万叁仟零伍拾元整
    成立日期:2001 年 7 月 27 日
    营业期限:2001 年 7 月 27 日至 2031 年 7 月 26 日
    经营范围:电力生产、工业民用供热,压缩空气(不含危险化学品)管道输
送,硬质合金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
    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 万元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34,373.25                    61,269.76
      净资产                   24,604.45                    30,702.21
       项目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销售收入                  26,595.25                    27,818.75
      净利润                    5,657.79                    3,097.76
    资产负债率                     28.42%                     49.89%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签署时间:2018 年 3 月 30 日。
    (2)担保的最高余额:15,000 万元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律师费等),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的最
高余额内。
    (5)保证期间:①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
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
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②若主合同
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③若主合同为开
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④若主合同为信
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⑤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
之次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银行授信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及各
子公司在总额度 12 亿元内的银行综合授信相互提供担保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银行授信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0)。该事项
已经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及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相互提供担保事项
的总额度为12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23.64%。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5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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