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通裕重工: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常州海杰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7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常州海杰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的情况概述
     我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以下简称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工商银行常州钟楼支行”或“甲方”)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
  “《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常州海杰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简称“海杰冶金”)在工商银行常州钟楼支行办理的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召开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议案》,同意授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权董事长决定公司及各子公司在总额度12亿元内的银行综合授信相互提供担保
 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已于2017
 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对公司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020)。此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海杰冶金在工商银行常州钟楼支行办理的融
 资事项提供的担保属于上述担保范围。
    海杰冶金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我公司持股74.72%,常州海杰资产投资有限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公司(以下简称“海杰投资”)持股14.75%,常州常冶华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下简称“华天投资”)持股6.74%,万建良先生持股3.79%。海杰投资、华天投资
 以及自然人万建良先生资产规模较小,不具备银行认可的担保能力,且海杰冶金
 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为方便快捷的办理融资,海杰冶金此次融资
由公司担保,其他股东不进行同比例担保。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常州海杰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市龙城大道2229号
    法定代表人:司勇
    注册资本:12,991.9504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7日
    营业期限:2005年12月7日至2019年3月15日
    经营范围:冶金机械成套设备及备件、压力容器、水工金属结构设备、通用
航空设备研发及零部件制造、电力设备、金属材料机械加工、汽车备件、工程机
械及备件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金属材料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46,875.37               46,993.50
      净资产                  21,874.49               20,018.01
       项目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销售收入                 9,928.75                 8,430.55
      净利润                   -679.11                -1,856.48
    资产负债率                   53.33%                 57.40%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签署时间:2017 年 8 月 10 日。
    (2)担保的最高债权额:5,000 万元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律师费等),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 5,000 万的最高余额内。
    (5)保证期间:①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
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
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②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
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③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
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④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
/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⑤若主合同为
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
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银行授信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及各
子公司在总额度 12 亿元内的银行综合授信相互提供担保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银行授信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0)。该事项
已经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及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相互提供担保事项
的总额度为12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24.03%。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8 月 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