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徐子泉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35 号
徐子泉:
你作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在2016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捷成股份151,499,216股,占捷成股份总股本的5.88%。你在减持股份达到捷成股份总股本的5%时,没有及时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公告的义务,直至2019年4月2日才批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