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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力药业: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6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佐力药业”)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2019】浙05民初94号)、《举证通知书》等文件,陈照荣、陈欢诉公司关于浙江佐力百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力百草饮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由湖州中院受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陈照荣,男,194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3301**********037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陈欢,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3301**********510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志远北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汪涛

(二)诉讼原因

1、2015年9月9日,原告陈照荣(乙方1)、原告陈欢(乙方2)、被告佐力药业及浙江百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关于浙江百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之增资暨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第2.2、2.3、2.4条约定“丙方的注册资本由2500万元增至3270万元,新增的770万元出资额由

甲方认缴”、“甲方对丙方上述增资完成后丙方估值为2.55亿元,乙方1将其持有的丙方27.46%股权转让给甲方,作价7,004.4万元,乙方2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丙方的股权架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比例出资额(万元)
1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51.01%1668
2陈照荣18.41%602
3陈欢30.58%1000
合计100%3270

《协议》第十条“特别约定事项”中第10.4条约定“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后,乙方持有的49%股份以换股或其他方式由甲方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收购,价值根据当时的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但不低于本次交易增资后的估值,收购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协议》第13.4条同时约定“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现《协议》已经生效满三年。原被告于《协议》生效满三年前后多次协商收购的履行事宜,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陈照荣 、陈欢向湖州 中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照荣支付股权转让款46,945,500元;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欢支付股权转让款77,979,000元。

2、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照荣支付违约金5,140,532.25元(以46,945,50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8年10月25日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自2019年6月1日起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欢支付违约金8,538,700.5元(以77,979,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8年10月25日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自2019年6月1日起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起诉状》

特此公告。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9年6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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