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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超纤: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承接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关于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超纤”、“公司”或“发行人”)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义务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东海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本保荐机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保荐机构名称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 赵俊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 盛玉照、江成祺联系电话 021-20333982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02年10月24日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南路888号上市时间 2011年2月22日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 300180.SZ法定代表人 尤小平董事会秘书 程鸣联系电话 021-5724314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年4月5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况

华峰超纤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128号文《关于核准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万股,发行价格12.9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036,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5,54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20,46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3月14日汇入公司开立在中国银行上海市金山支行账号为437770973085的募集资金专户内,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160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及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3、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跟踪报告等材料;

5、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公司拟在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18年12月7日公告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更换前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为东方花旗,保荐代表人为朱剑先生和倪霆先生,更换后承接东方花旗未完成的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责任的保荐机构为东海证券,保荐代表人为盛玉照先生和江成祺先生。

2、2018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向东海证券下发“[2018]1号”《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东海证券作为“16丹东港”的受托管理人,没有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四条约定,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有效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持续有效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对相关情况进行持续有效跟踪和监督,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东海证券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已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了整改。

3、2018年5月29日,江苏证监局向东海证券下发“[2018]27号”《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东海证券作为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16洪业02)债券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1)在承销16洪业02债券期间,未对发行人涉及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在对发行人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尽职调查中,所引用子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情况未及时更新。(2)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受托管理16洪业02债券期间,未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未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海证券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已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了整改。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东海证券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华峰超纤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东海证券承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之前,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披露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F10188号)。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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