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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超纤: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预先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2、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公司制订的《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增强公司发展潜力。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实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就上述措施作出了相关承诺。上述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8-2020年)》的独立意见公司制订的《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8-2020年)》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南梁、吴伟明、易颜新、尹建平

2018年8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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