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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18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
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均为公司正式在
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限售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业
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
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
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
公司的信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赵志军、赵虎林、李树盛
                                                     2018 年 1 月 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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