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本次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相关资料,我们认
为:
本次广州中海达天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天恒”)对
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境科技”)提供委托贷款资金
来源为海达天恒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风险较小且有利于提高海达天
恒的资金使用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时,灵境科技目前的业务发展迅速,经营情况较好,财务状况
健康,且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我们认为其具有足够的偿还债务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海达天恒本次对灵境科技提供委托贷款。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员工期权激励计划框架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中海达海洋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期权激励计划方
案有利于充分调动其核心经营团队及骨干员工的归属感、使命感和积
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 完善海洋公司的激励制度。
2、海洋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期权激励计划方案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海洋公司、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3、 海洋公司实施员工期权激励计划方案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海洋公司本次实施员工期权激励计划框架方
案事项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孔小文 陆正华
日期:2017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