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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3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10月12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10月12日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8年10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2018年10月11日15:00-10月12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85,384,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79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董事5人,亲自出席5人;公司监事3人,亲自出席3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5,384,00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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