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作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的决
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2014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超募资
金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
现金管理收益。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超
募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短期(不超过1年)理财产品。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樊勇明 胡鸿高 钱逢胜
2018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