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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富龙: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5-18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17185 号
              中国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 9 层 100020
    Add: 9 F, TianChen Tower, No.B12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100020
电话(Tel):+8610-65518581/65518582(总机)传真(Fax):+8610-6551868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17185号
    致: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星
期四)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
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17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决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会议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
程、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在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
139 号五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 5 名,代表股份 385,839,5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8449%,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
止 2017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
计,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028,6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950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郑效东先生主持,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9,874,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3%;
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5%;弃权 77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128%。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9,874,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3%;
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5%;弃权 77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128%。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9,874,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3%;
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5%;弃权 77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128%。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9,874,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3%;
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5%;弃权 77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128%。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9,874,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3%;
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5%;弃权 77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128%。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9,874,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3%;
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5%;弃权 77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128%。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9,874,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3%;
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5%;弃权 77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128%。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7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9,874,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3%;
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5%;弃权 77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128%。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89,874,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3%;
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5%;弃权 77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128%。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关联股东郑效东、张海斌、唐惠兴、徐志军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128%。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
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后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刘小英                               刘   宇
                                             温 乐
                                                  2017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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