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东富龙: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18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日期:2017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 139 号五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5 月 17 日—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1,868,26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1.795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85,839,5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844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28,6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50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效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89,874,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3%。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5%。
弃权 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28%。
    2、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89,874,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3%。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5%。
弃权 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28%。
    3、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89,874,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3%。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5%。
弃权 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28%。
    4、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389,874,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3%。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5%。
弃权 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28%。
    5、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 62833.7040 万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含税)。本次股利分配后剩余利
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情况:同意 389,874,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3%。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5%。
弃权 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28%。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章程做如下修订:
    (1)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3413.6444 万元。
    修订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833.7040 万元。
    (2)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3413.6444 万股,均为普通股。
    修订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2833.7040 万股,均为普通股。
    (3)原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订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原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订为: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表决情况:同意 389,874,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3%。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5%。
弃权 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28%。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如下:
    (1)原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
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
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修订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
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原第六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订为:
    第六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表决情况:同意 389,874,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3%。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5%。
弃权 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28%。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7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
期 1 年。
    表决情况:同意 389,874,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3%。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5%。
弃权 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28%。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89,874,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3%。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5%。
弃权 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28%。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关联股东郑效东先生、唐惠兴先生、张海斌先生、
徐志军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8,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67.0072%。反对 1,992,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2.9800%。弃权 77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28%。
三、其他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全文已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供投资者查阅。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8 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