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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得信息:东证资管汉得信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06
东证资管汉得信息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之补充协议二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四方签署:
1) 原优先级委托人:石胜利
2) 原进取级委托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上海汉得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
3) 资产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 资产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原优先级委托人、原进取级委托人分别于2015年3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
了《东证资管汉得信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资产管
理合同”),且四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签署了《东证资管汉得信息1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根据原资产管理
合同,东证资管汉得信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
于2015年3月5日成立,为修订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合同条款,根据原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中第五点“在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人数较少
等情况下,经全体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也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
进行合同变更”,现经全体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同意,签署本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一式五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一份备用,自各方当事人签字
盖章之日(如非同日签署,以最后一方签署之日为准)起生效。管理人需在本补
充协议生效当日通知托管人相关协议生效事宜。
    各方协商一致,原资产管理合同全部条款修改如下:“
东证资管汉得信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
               理合同
                                                                      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合同当事人 .............................................................................................................................. 7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8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1
六、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 17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7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 18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8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9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20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20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和税收..................................................................................................... 24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7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8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29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5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6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 38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38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0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45
二十四、风险揭示......................................................................................................................... 47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2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 53
一、前言
    为规范东证资管汉得信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
划”)运作,明确《东证资管汉得信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
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
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
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
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细则》、《暂行规定》、《东证资
管汉得信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
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
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承诺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
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
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
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 1、2、4 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本集合计划的,不
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
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
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
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或东证资管汉得信息 1 号:指依据《东证资管汉
得信息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和《东证资管汉得信息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东证资管汉得信息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本合同或管理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指《东证资管汉得信
息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集合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指本《东证资管汉得信息 1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说明书》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4、《管理办法》: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施
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5、《实施细则》: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实
施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6、《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 2014 年 6 月 20 日证监会公
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证
监会公告[2014]33 号)
   7、《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柜台管理办法》:指 2014 年 8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8、《暂行规定》:指 2016 年 7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公告、并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9、《托管协议》: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证资管汉得信息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10、《风险揭示书》:指《东证资管汉得信息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
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2、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证资管”)
       15、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银行”)
       16、推广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
登记结算机构为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集合计划
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18、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管理合同》约束,根据《管
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19、个人委托人: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能力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个人投资者
       20、机构委托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
险能力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公司、企业等机构投资者
       21、原优先级份额、原优先级:指在平层合同生效日之前,本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原合同约定而存续的优先级份额
       22、原进取级份额、原进取级:指在平层合同生效日之前,本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原合同约定而存续的进取级份额。持有原进取级份额的委托人为上市公司上
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23、员工持股计划:指上市公司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
     24、委托人: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25、推广期:指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推广期具体
时间见有关公告
     26、推广期截止日:指推广期内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最后一日
     27、集合计划成立日:指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28、平层合同生效日:指管理人根据合同约定第二次变更合同时的变更生效
日
     28、集合计划存续期:指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2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T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3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2、参与: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申请购买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33、退出:指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
为
     34、开放日:指集合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时间
     35、特别开放期: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设置特别开放期,为集
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
     36、年、年度、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止的期间
     37、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指人民币1.00元
     38、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39、标的股票:指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汉得信息”)二级市场流通的股票
     4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
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
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
   41、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指www.dfham.com,管理人指定网站变
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
   管理人
   机构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潘鑫军
   通信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邮政编码:200010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托管人
   机构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010-63636363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东证资管汉得信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目标规模
    本计划推广期总体规模上限为2亿元(不含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转
为计划份额)。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
资的金融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仅投资标的股票(300170.SZ))、
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债券
逆回购、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结构性存款
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其他现金类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委
托财产投资其他品种,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资产配置比例
    (1)权益类资产:仅投资于汉得信息二级市场流通股票,此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为资产总值的0%-100%。
    (2)现金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同业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7天的交易所及银
行间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期限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投资比例为资产净值的0%-140%。
    (4)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
净值的40%。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并且购买完成全部汉得信息股票后的30个月内,不抛售本
集合计划所投的股票。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
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
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
许可范围内。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
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委托人已明确知悉因上述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管理人/管理人关联方
双重管理及收费等事项及风险。管理人将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在发生上述所
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
结果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
(四)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期限预计为66个月,可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实际管理期
限由本集合计划所投金融资产变现情况决定,具体情况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提前
公告。当本集合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
值比例为100%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本集合计划。作为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员
工持股计划提前结束,本集合计划应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本
集合计划应提前终止;出现其他本合同约定的集合计划终止情形的,本集合计划
提前结束。
(五)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在管理期限内封闭管理,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
出业务。
    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原则上不设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委托人的参与、
和退出业务。但根据集合计划管理的特殊需要,管理人可以设置特别开放期,特
别开放期内办理委托人的参与或者退出业务。特别开放期的具体安排将由管理人
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本集合计划平层合同生效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为 1.000 元。
(七)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在平层
合同生效日由原优先级份额、原进取级份额转换为平层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不
受限制),追加参与不设最低参与金额限制,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
级差。
(八)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1、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为混合型产品,属于中高风险(R4)和期望收益的产品。产品具
体风险等级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适合追
求资产增值、同时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且法律法规允许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
资者。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
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在此申明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为已具备《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将按新规
定执行。
(九)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2)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资管”)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
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
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
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
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
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
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申购费:免收;
   2、退出费:免收;
   3、管理费:0.3%/年;
   4、托管费:0.15%/年;
   5、业绩报酬:无;
   6、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具体收取详见本合同第十三部分“集
合计划的费用”。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确认、清算由管理人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
责。本集合计划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系登记结算机
构全资子公司。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
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2)特别开放期参与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可设置特别开放期开放参与。在特别开放
期间,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参与仅限于根据“员工持股计划”及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认
定的委托人。特别开放期的具体安排将由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2、参与的原则
   (1)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在管理人或推广机构处开立相关账户。
   (2)“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
的最低参与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在平层合同生效日由原优先级份额、原进取
级份额转换为平层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不受限制),追加参与无最低金额限制,
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
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3)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每份额参与价格为每份额的面值,集合计划
每份额面值为 1.000 元人民币。
    (4)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原进取级委托人为上市公司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5)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可设置特别开放期开放参与。在特
别开放期,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参与仅限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认
定的委托人。开放期内参与价格为开放期内参与申请日当日的单位净值。
    4、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本集合计划采用纸质合同方式签署。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的信息
和资料,管理人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
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首次参与须前往推广机构营业网点签署纸质合同并提交参
与申请,之后既可以到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提交参与申请,也可登录推广机构指定
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提交参与申请。
    (2)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3)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 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推广机
构网点查询查询份额参与情况,假设本集合计划最后募集日为 R 日,则投资者可
于 R+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份额情况。
    5、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1)推广期参与(认购)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2)开放期参与(申购)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特别开放期内申购价格为开放期内参与申请日当日的单位净值。委托人参与
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
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委托人多笔参与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6、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参与资金的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原则上封闭运作,期间不开放。集合计划终止或提前终
止后,由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为客户办理退出操作。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设置特别开放期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委托人可根据特别开放期的安排退出。上述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集合
计划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合同条款的强制退出约定;合同的补充、修
改与变更;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管理
人认为应当设置特别开放期的情况。
    退出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退出办理
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 日)集合计划
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巨额退出、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另行约定;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委托人在该销售机构参与的集合计划同类份
额进行处理时,参与确认日期在前的集合计划同类份额先退出,参与确认日期在
后的集合计划同类份额后退出;
    (4)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委托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委托人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规定的手
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网点提出退出申请,或登录推广机构
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份额数量超过委托人持
有份额数量时,退出申请无效。
    (2)退出申请的确认:委托人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之后到推广机构网
点取得 T 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
理手续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巨额退出、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另行约定。
    (3)退出款项的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
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登记结算机构,再由登记结算机构划往各推广机
构,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账户,退出款项将在 T+1 个工作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
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免收。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本集合计划退出时以申请日计划单位净值作为计价基准支付。退出金额的计
算公式如下:
    退出金额=T 日计划单位净值×退出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
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本集合计划不设退出金额及次数限制。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不设大额退出限制条款。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
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数的 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退出、部分顺延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
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
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
退出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
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以下一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
准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
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
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
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
计算;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
益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
计划的现金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资产
管理合同中已载明的特殊情形。
    发生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将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原因
和处理办法在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在
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
    发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退出申请的,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委托人披
露。
    10、强制退出
       (1)强制退出条件
       1)集合计划内现金资产超过约定数额时,管理人为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可对
现金资产部分或全部按比例退出给集合计划委托人;委托人在此授权,约定数额
由管理人与委托人共同商议确认,并由管理人公告。
    2)管理人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对相应委托人的份额调整,强制退
出委托人持有份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委托人持有的相关集合计划份额
的,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委托人自行与上市公司汉得信息解决相
关纠纷。
    3)管理人在保护客户利益的前提下认为有必要强制退出的其他情况。
    (2)强制退出方式
    为集合计划相应委托人办理退出或强制退出业务,管理人需设置特别开放
期。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价格以强制退出日份额对应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具
体开放时间、强制退出规模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
    (3)强制退出确认与款项划付
    委托人可于 T+2 日在推广机构网点对 T 日份额强制退出进行确认。强制退
出份额经确认有效后,管理人指示托管人于 T+1 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
管专户划出,通过推广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划往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六、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一)自平层合同生效日起,本集合计划不分级。
    (二)集合计划的折算
    平层合同生效日,原优先级、原进取级份额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平层合同生效日。
    2、折算对象
    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原优先级、原进取级份额。
    3、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原优先级、原进取级份额均折算为平层集合计划份额,且平层
集合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为 1.000 元人民币,折算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原优先级、原进取级份额数按照对应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
    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原优先级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原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净值/折算日
折算前原优先级份额的份额数
    原进取级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原进取级份额的资产净值/折算日
折算前原进取级份额的份额数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的份额数×折算比例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财产所有。
    在实施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原优先级、原进取级的单位净值、份额的
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管理人应在折算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委托资产的管理方式为委托人向管理人委托资金,由管理人按照本合同
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委托资金的投资及核算与管理人自有资产及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资产相互独立。
   2、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本合同的约定的投资范围、委托期限以及投资限制
内进行投资管理。管理人并不对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下同)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其
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 2 人,下同)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
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
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委托人的人
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
人,退还完毕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本集合计划公告成立。
    2、日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
报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等备案。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
名称应当是“东证资管汉得信息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东
证资管-光大银行-东证资管汉得信息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实际开立为
准)。集合计划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
合计划推广机构和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自有财产的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和
其他客户财产的账户相互独立。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经
管理人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后进行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等备案。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
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
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
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
议,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托管方式为银行托管。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一)计划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和银行存款等。
   2、估值方法
   估值日是指本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管理人按照公平、公允、保护投资者利益
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并应就此与托管人达成一致。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
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D、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以成本估值。处于未上市期间的由于购买可分
离债券获得的权证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对应的可分离债券按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
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开放式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
开放式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
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的前一工作日基金管理
公司公布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每日货币基金收益),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
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尚未公布过基金份额
净值的,应以账面价值估值。如果前一开放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前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份额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
   (7)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或更新规定,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
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
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3、估值程序
   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传真至计划托管人,计划托
管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
后签章返回给计划管理人。
   (二)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1)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基
金、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2)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T 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T 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T 日集合计划份额数
   2、复核程序
   (1)用于计划信息披露的计划资产净值和计划份额资产净值由计划管理人
负责计算,计划托管人复核。计划管理人应于特别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或封闭
期内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
以传真方式发送给计划托管人。
   (2)计划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
的,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计划管理人。如果计划托管人的复核
结果与计划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计划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计划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
报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等备案。由此给计划或计划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计划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计划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错误的处理
   (1)计划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计划资产的估值导致计划份额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
(含)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错误。
   (2)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计划
资产净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计划管理人确认计划份额资产净值发生错误时,计划管理人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管理人负责处理。因计划单位净值发生估
值差错造成集合计划委托人和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先行赔偿,赔
偿原则如下: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委托人的直接损失;管理人代表本集合
计划保留要求相关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管理人在赔偿后,有权向有关责
任方追偿;如果管理人计算的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且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披露的,由此给计划或计划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就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管理人
和托管人按照各方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5)针对净值处理错误,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集合计划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第(8)、(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单
位净值错误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
时性。当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单位净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以委托人实际损失为限。管理人在赔偿委托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
偿。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4、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本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本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本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和税收
(一)费用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证券交易和结算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经
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它
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和清算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
    5、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因集合计划资金划付支付给银行的划拨费用;
    7、因交易需要而产生的能明确归属于产品的第三方服务费用;
    8、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以及与集合计划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
费、汇款费等。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管理人不对委托人承担的各类税负进行
代扣代缴;
   9、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
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 0.3%。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3%÷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季度支付,由托管人于
次季度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
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 0.15%。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季度支付,
由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投资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
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
   4、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
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
交易费、转托管费、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
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在每日结算完成后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或在约定时间内扣
收;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
性计入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
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
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
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 3 至 5 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1、本集合计划成立前的推广费用、信息披露费、审计费、验资费和律师费
由管理人支付,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2、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
    3、管理人、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推广机构因未履行或完全履行义务,
从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
项而发生的费用,均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四)税收
    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委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委托人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
义务。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税[2017]2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及其后续颁布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若有)的规定,如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认定,就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管
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资管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由委
托资产承担,管理人有权以计划财产予以缴纳,且无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由此会导致委托资产投资收益减少;如果管理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相关收益或资产
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相关税费的,委托人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进行缴
纳;委托人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但本计划涉及
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等)所产生的、应由各
费用收款方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仍由各收款方自行缴纳。
    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面值,且有可供分配利润时,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
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配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同一类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3、收益分配通过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将现金红利
款划至推广机构账户,再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现金红利款自款项从集合
计划资金账户划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到达委托人账户;
   4、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分红时间和分配比例由管理
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净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托管人
复核后确定,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本集合计划通过主动管理,投资“员工持股计
划”约定的股票“汉得信息”。
(二)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在积极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
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管理人将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货币政策周期及投资时
钟等因素,比较分析各类资产的估值水平,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
管理,灵活配置相关资产。
    2、股票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积极研究汉得信息的投资价值,结合基本面、资金面、技术面的分
析,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努力为委托人谋求收益,实现委
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3、基金选择策略
    我们将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基础上,积极配置相关基金。同时通过管理人
的基金评价系统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的评价,坚持从研究基金价值入
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
原则,选择优质基金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现金类资产策略
    管理人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通过对现金类管理工具的组合操
作,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同时,考虑流动性、利率水平及期限结构方面,实现稳健
投资,追求稳定的收益。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
性文件;
    2、国内外经济形势、利率变化趋势以及行业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本计划将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风险
和收益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严格、明确的投资流程是本集合计划控制投资风险,进行组合投资的制度保
障。本计划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主办人负责制,具体为投资决策委
员会对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做出战略性资产配置等重大决策;投资主办人在研究部
对具体投资品种的深入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的前提下,进行战术性的投资操作,
最后,集合计划管理人设有专门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对集合计划投资组合进
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测和管理。
    1、私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
    私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集合类、定向类等私募类产品的最高决策
机构,负责确定私募产品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审定各私募投资主办人提交的
重大投资决策计划;对各私募产品和各私募投资主办人的业绩进行考核与评价;
对超出权限的投资计划和方案做出决定;负责其他与私募产品投资决策相关的重
大事项。
    2、投资主办人
    研究部门在对行业和市场发展的研究基础上,按照一定的定价、估值标准和
考察调研情况,出具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行业分析和上市公司
研究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筛选出预期收益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证券,构筑证
券库,为投资主办人提供决策依据。
    投资主办人是公司范围内做出投资决策的基础性层次,负责依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议制定投资策略并实施,具体职责包括:通过考察调研当时的市场、行
业、公司、个股方面的动态变化情况,通过对证券库内的证券进行检验,考虑其
的流动性、相关市场信息等,根据资产配置原则和市场风险分析,构建投资组合。
制定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方案,并运用现代的组合管理技术,提高投资组合的风
险回报率。并在研究员对上市公司进行跟踪分析基础上,及时更新上市公司的盈
利预测,并根据市场状况和资产配置策略的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和优化。
    3、交易员依据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指令在集合计划专有席位实施投资交易。
    4、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进行全过程的风险监控。
    (三)风险控制
    1、健全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管理人的内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评价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并对公司合规与
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会内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开展工作。其职责包括:拟定公司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和方针;
设计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风险和相关措施的有
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听取合规负责人的定期报告,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工
作;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状况;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财务检查;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向股东提出议
案等。
       经营管理层: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经营管理中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落
实,并设立风险管理机构,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创新业务的风
险评估和决策。经营层对公司经营管理及员工执业行为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
领导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私募产品投资决策委
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各委员会按照相应的规
章制度进行运作,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在各项业务风险决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
用。
       合规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负责落实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政策,负责
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
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
       首席风险官: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拟订公司风险管理战略、规划,提出风险管
理的政策和程序;监督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实施,建立风险管理评价标准和组
织;组织落实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相关措施,组织对风险管理部门的考核和风险
管理队伍建设;对公司内外部环境、战略、各项业务、运营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
提出处置建议,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是公司的风险监督管理部门,独
立行使相应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职能。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是合规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合规负责人负责,配合合规负责人履行合规与风
险管理的职能,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法务管理,并对公司合规与风
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负直接责任。
       公司各部门、各岗位:负责落实本部门、本岗位的合规与风险管理要求,保
障将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覆盖到经营管理和员工执业行为的全过程。其中:
       综合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运营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
对集合计划履行相应的合规与风险管理职能。
       专户投资部等相关业务部门:公司设有十三个业务部门,包括:公募权益投
资部、私募权益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私募固定收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研究部、市场部、渠道发展部、机构业务部、产品部、量化投资部、
交易部、结构与另类融资部,各业务部门负有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的责任和义务。
其职责范围包括:
    (1)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检查工作;
    (2)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统计与绩效评估工作;
    (3)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档案管理与文秘工作;
    (4)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2、独立的决策机制和投资程序
    公司贯彻“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的原则,不断完善独
立的决策机制,设有独立的私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水平,有效控制风险,实行投资主办人制度,在公司专户投资
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总体投资计划和方案的范围内进行业务运作,严禁突破计划和
方案的范围越权经营。投资主办人负责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严格按照相
关投资限制,制定投资策略,由交易员根据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指令在专有席位上
实施投资交易。
    3、信息隔离与防范利益相关制度及措施
    为防范利益冲突及内幕信息被不当使用,在实现了法人隔离的基础上,公司
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重点规范公司与母公
司及其子公司投资银行、研究咨询及证券投资等业务部门及公司为之提供服务的
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为确保不同的客户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公司在进行不同投资组合的交易
时,运用了公平交易系统,并制定了公平交易制度,规范交易流程,对不同投资
组合在购买同一投资品种时进行集中交易,公平分配,确保交易的公平性。
    4、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
    (1)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
的约定进行集合计划运作。
    (2)严格按照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3)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全分开,独立设立账户,
进行独立管理与核算。集合计划会计核算与管理人会计核算在业务岗位上进行严
格分离,设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渠道。
    (4)实行《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库管理办法》,证券库的
构建须遵循“质量控制”与“分层管理”原则,规定投资主办人只能投资证券库内的
品种。
    (5)通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
规定》及相关制度,设置投资权限,管理人明确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主办
人两个层次的投资权限,并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6)实行投资主办人制,投资主办人行使具体的投资指令,投资决策委员
会形成的投资决议由投资主办人执行投资操作。
    (7)实施集中交易制度,投资主办人不得直接进行交易操作,交易室实行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室出入管理制度》,交易员对不同性质的
账户实行公平交易原则。
    (8)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实现风险预警和绩效评估。
    (9)管理人对涉及集合计划业务的各部门建立了严格全面的保密制度。通
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对保密行为做出承诺。
    (10)启动突发事件、危机处理的紧急预案。
    5、完备的制度体系
    管理人制定了全面、有效、操作性强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基本制度》、《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私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运行规则》、《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风险
控制指标监控工作方案》、《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类资产投
资的风险控制工作方案》、《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固定收益品种
投资管理办法》、《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实施细则》、《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部研究工作管理制度》、《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库管理
办法》、《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等。
    6、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财务;公司制定了明确的会计制度及资金管理流
程,严格执行集合计划资金调拨、资金运用的审批程序,设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
资金划转渠道;公司建立了净资本监控系统,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对净资本及相
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监控,确保净资本及各项风险指标动态、持续的符合中国证
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相关规定。
    7、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为维护公司自身的经营安全和信誉,确保公司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符合反洗
钱的相关监管规定,公司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制度和流程,并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
理部对前述制度、流程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公司对客户进行分类评级,重点对定
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进行资格审查,在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时,通过合同条
款,明确了与代销机构之间的反洗钱义务与责任,确保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8、畅通的对外报告体系
    公司一直努力搭建完善的对外报告体系,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
    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按季、年向监管机构提交管理工作报告,并确保在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续运作或者客户利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情况或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准确的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公司合规与
风险管理部还从监督的角度对集合计划运作部门出具的报告通过与业务部门、财
务岗进行交叉对账、复核,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监管要求,
对集合计划独立出具风险管理与控制报告。
    公司在集合计划设立后,从约定时间起在公司网站上公布集合计划的净值或
其他指标;每季度提供集合计划的管理报告。同时,对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
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续运作或者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或其他重大事
项及时的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9、管理人外部风险监督
    本集合计划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同时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集合计划的
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并接受托管银行、上级监管机构以及委托人的监督。
    10、管理人关于风险控制的声明
    (1)本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合规与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管理人承诺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3)本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本集合计划投资限制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另外,对股票投资
进行以下限制:
   1、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本
集合计划持有标的股票应不少于12个月。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本总
额的10%。
    3、在公开可知的可能涉及股价波动的敏感窗口期,包括:(1)上市公司定
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以上敏感窗口期
内本计划不进行股票的买卖操作,但本计划因存续期限即将届满或本合同另有约
定而必须卖出标的股票的除外。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
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
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
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至少每周披露集合计划截至前一个工作日的
单位净值。
    披露方式: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通过短信等方式向委托人披
露。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
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资产管理季度
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并报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
织等备案。托管人在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季度托管报告。上述报告应由管理
人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
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资产管理年度
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并报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
织等备案。托管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托管报告。上述报告应由管理人于
每季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并要求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单项
审计意见。
    管理人应当将审计结果报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等备案,并将本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书面或电子对账单,委托人可以选择
提供方式,默认的提供方式为电子形式(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
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集合计
划的风险和差异性、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
情况。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指定网站、推广机构网站或网点、登记结算
机构以定向方式披露或其他途径和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
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6、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8、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与
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9、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0、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1、集合计划收益分配;
    12、资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资产净值的 0.5%;
    13、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及时向委托人披露的情形;
       14、其他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件,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
项。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份额可以根据《柜台管理办法》在东方证券
柜台交易系统进行转让,相关业务按东方证券柜台系统的交易规则办理。受让方
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风险揭示
书,且参与金额应符合本合同对首次参与的要求。在集合计划份额办理转让后,
受让人承继出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义务。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
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
行为。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
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
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
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若符合展期的条件,则可以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
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
   (1)展期的公告
   集合计划符合展期条件拟展期时,管理人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公告,管理人
将同时公告集合计划的具体展期方案。
   (2)委托人答复
   管理人应在上述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或以书面或电子邮
件等方式将展期相关事宜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根据管理人指
定网站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意见。若委托人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则委
托人应根据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截
至存续期届满日,委托人未给出明确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展期。
   (3)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所持有份额的处理办法
   展期经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后,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可以在原存续期届满
前的开放日通过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未在原存续期届满前的开放日办理退出
手续的,管理人保障委托人到期合法终止合同的权利,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原
存续期届满之日将该部分委托人份额全部退出,并分配收益。
   (4)展期的成立
   存续期满,集合计划符合展期条件,并且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不少
于2人,管理人将在存续期满后10个工作日之内公告本集合计划展期成立。
   (5)展期的失败
   若集合计划展期失败,本集合计划将进入清算终止程序。
   2、展期的期限:管理人应在公告具体展期方案时确定展期的具体期限。
   (三)展期情况备案
   本集合计划展期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展期情况公告并按相关规定报监管
机构备案。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而无其他
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许可,不能继续担
任集合计划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4、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
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5、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6、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结束;
       7、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
    8、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9、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集合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10、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本集合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出清,即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比
例为 100%,管理人有权终止本集合计划。
(三)集合计划的清算
       1、拟终止计划的,计划管理人应当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成立由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
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同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等备
案。
       2、计划托管人应当根据计划管理人的指令,将计划资产扣除清算费用、管
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划付至计划资金归集专户,由计划
管理人划付至委托人。
       3、计划终止,计划托管人应当办理注销计划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相关手
续,计划管理人应配合计划托管人办理账户注销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4、计划管理人应在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告委托人,
清算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等备案。
    如本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计划管理人应制定针对该部分
未能流通变现证券的二次清算方案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当未能流通变现
证券达到可变现状态时,计划管理人应对该证券变现,并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
定进行清算分配。本计划清算分配的结束以本计划无未能流通变现证券为止。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
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
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
计划;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
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或其他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
资金的证明文件;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
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5)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以自
己的名义在东方证券开立资金账户和柜台交易账户,办理相关手续,用于查询持
仓信息及资金变动情况;
       (6)委托人应如实提供与签署相应合同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以自己
的名义在推广机构处开立投资者产品账户和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委托划款、红利
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上述
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7)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接受管理人对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
划份额进行强制退出或调整;
    (8)除非在本合同规定的可办理退出业务的开放期或终止日,不得要求提
前终止委托资产管理关系;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开始或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
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对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
强制退出或调整;
       (5)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6)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
益;
    (7)代表委托人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9)委托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集合计划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集
合计划份额的登记结算等事宜;
       (10)更换公司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以及投资主办人员;
    (11)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
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
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
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
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
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
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及
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
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成立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
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
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托管人的
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发生直接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
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3)确保本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集合计划相关文本相关约定保持
一致。
    (1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托管协
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集合计划资
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托管协议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
有权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有权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
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本合同、说明书及托管
协议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
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
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以及托管协议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
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
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
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
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管理人合法权益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及《托管协
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由于合同当事人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
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合同当
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
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
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
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集
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
    (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
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
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6)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
托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
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
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7、托管人对于没有保管在托管人处的有价证券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不负有
保管责任,由于非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资产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托管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
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适用法律及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十四、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
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
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
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收益率,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
险。
   7、其他风险
   管理人在投资债券或进行债券回购业务中,可能面临债券投资的市场风险或
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处置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
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
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发行人是否能够
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
险。
   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如出现债券发
行人违约、倒闭、无法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
致债券价格下降,从而存在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将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集
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
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的情况,从而存在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将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因证券市场或集合计划所投资股票的流动
性不足,或所投资股票被停牌、除牌等情况,从而导致股票不能及时减持而造成
损失的风险。
   (五)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
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
带来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
投资违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委托人认知风险
   可能存在由于委托人对本集合计划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资偏
离预期的风险。
   (八)份额无法退出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设立开放期,故委托人存在无法退出的风险。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置特别开放期,委托人可按照
管理人公告退出。
    (九)集合计划份额不能及时转让的风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在集合计划具备可交易条件时集合计划份额可以在东方
证券柜台交易系统进行转让。但存在着交易不活跃,集合计划份额不能及时转让
的风险。
   (十)参与申请被拒绝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存在参与人申请被拒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
   (1)若本集合计划参与规模已达规模上限,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存在被拒绝
的风险。
   (2)推广期内,委托人达200人或不属于管理人确认的参与名单,后续委托
人的参与申请存在被拒绝的风险。
   (十一)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风险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时,如果委托人少于2人,或者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金
额小于3000万元,导致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十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变更风险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
规则颁布或修订,自相关规定颁布或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
该颁布或修订的规定变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
公告满五个工作日后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委托人可能面临由于
上述原因发生合同变更的风险。
   2、除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自律管理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颁布或修
订以外的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将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可选择
在特别开放期内退出或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部分委托人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
的联系方式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
变更事项,如果委托人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退出本计划,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
变更,从而存在风险。另外,合同中约定:
   (1)“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后十五个工作日后的特
别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投资者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也未在
特别开放期内退出计划的,视为投资者同意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对
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2)“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
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日次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为退出当
日的计划单位净值)”,在此情况下,会导致委托人的计划份额减少至零。
   (十三)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存续期限不确定的风险
    (1)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结束的,或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少
于 2 人的,本集合计划将提前终止;
   (2)本集合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出清,即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
净值比例为100%时,管理人有权终止本集合计划;
   (3)其他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或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集合计划的情况。
   (4)当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到期,投资对象因重大事项长期停牌时,本集合
计划资产无法变现,管理人将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
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委托人面临取得清算财产期限不确定的风
险。
    2、强制退出的风险
    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强制退出条件时,管理人有权对相应委托人的份额调
整,强制退出委托人持有的相应份额。从而存在强制退出风险。
    3、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计划集中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且所持有的股票存在限售期。从而存在
风险。
    4、融入资金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证券回购具有杠杆效应,将放大收益或损失,
从而存在风险。
    (十四)税收政策相关风险
    1、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收取的管理费、托管费均不含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
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本计划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
增值税等应税行为需缴纳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由委托资产承担,将导致集合计
划收益减少,净值下降,从而带来风险。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委托人必
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委托人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认定,就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等应税行
为,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的,除本计划涉及的资产管理业务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等)所产生的、应由各费用收款方承担
的税费由各收款方自行缴纳外,管理人有权以计划财产予以缴纳,且无需事先征
得委托人的同意;管理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相关收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
缴纳相关税费的,委托人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进行缴纳;委托人不得要求管理
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
   (十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本集合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
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推广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
   (2)因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而造成的风险,如内幕交
易、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
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投
资风险;
    (5)集合计划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6)集合计划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7)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
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其中“突发偶然事件”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2) 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
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3) 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 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本合同项下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组成
    《东证资管汉得信息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管理人对于本集合计
划重要事项的说明,是本合同重要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
规则颁布或修订,自相关规定颁布或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
该颁布或修订的规定变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
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
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五个工作日后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相关材料需要报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等备案。管理
人按照协会的要求补正备案材料涉及到本合同修改的,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
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管理人公告补正后的合同,补正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
告满五个工作日后生效。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
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和书面等
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
后十五个工作日后的特别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投资者未在前述
时间回复意见的也未在特别开放期内退出计划的,视为投资者同意合同变更。投
资者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保障其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对于明确答复不
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
日次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
    投资者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后
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违约行为。
    合同变更于公告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后生效,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
分。管理人应在合同变更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
组织等备案。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
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
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和损失。
    5、在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人数较少等情况下,经全体委托人、管理人、托管
人同意,也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合同变更,采用补充协议方式变更合
同的,可不受上述合同变更程序限制。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
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本合同一式四份,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各执一份,其余按照有关监管部门
的要求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东证资管汉得信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签署
页,无正文】
原优先级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石胜利(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2018年 6 月 6 日
原进取级委托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2018年   6 月   6 日
资产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2018年   6 月 6    日
资产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2018年 6   月 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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