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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6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于2018年11月12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8),公司因聘请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丙方”)担任公司2018年度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广州证券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与保荐机构广州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07698746,截至2018年11月7日,该专户余额为129,794,839.2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7年度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划款申请材料注明的资金用途应为新一代智慧城市一体化平台及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如资金用途不一致,乙方应拒绝划款,并通知丙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孝君、石建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提前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2018年11月7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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