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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日期:2017-05-11
股票简称:万达信息                    股票代码:300168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根据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拟选择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
    (一)智慧城市发展进入新阶段
    智慧城市的发展经过 1.0、2.0 时代,正步入 3.0 时代。智慧城市的建设分为
三个阶段,1.0 是信息的孤岛,2.0 是以平台为基础进行数据的打通,“十二五”
期间,已经有 85%以上的城市正在进行智慧城市的建设,很多智慧城市的应用也
已经比较普遍,但系统割裂,数据源封闭。各地“十三五”规划中,智慧城市建
设全面升级,迎来 2.0 新时代,有望打破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孤岛,建立政府大
数据平台,为政府大数据开放打下坚实基础。当今时代,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
战略资源,大数据正日益对全球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
生重要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数据发展及创新应用,十八届五中全会
明确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指出,
大数据已成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树立大数据思
维,借助大数据手段推动政府管理理念和社会治理模式进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智慧城市 3.0 时代,将以大数据为核心,强调以人为本的大
数据运营。从城市管理者、决策者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与决策,到普通民众的
衣食住行,再到城市新兴产业的出现与发展,大数据深入影响着现代城市的方方
面面,推动着城市实现智慧管理、智慧运行、智慧服务,是智慧城市发展的智慧
引擎。
    (二)智慧城市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 2015 年度工作报告》系统总结了智慧城市项目所存在
的问题,主要有“重视硬件投入,缺少市民沟通参与”和“建设模式单一,对经
济成本和后期商业模式思考探索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基本是对智慧城市发展思
路的大转变,因为早期的智慧城市项目主要是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大规模的升级
改造,将大量资金用于分散的基础设施和系统的重复投入,但实际取得的效果却
不甚理想。随着市场需求发生的转变,以及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
等智慧城市的基础技术取得进展与创新,众多的智慧城市项目得以从云端落地。
以城市一体化思路,共建共享模式搭建城市级云数据中心,以云服务的方式提供
相应的支撑平台与应用,是智慧城市更好更快落地实施并加快发展提出的新要求。
    (三)智慧安全是城市公共安全的发展趋势
    公共安全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安定有序和经济社会系统的持续运
行为核心目标,是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共安全
建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全面小康建设,乃至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具有
非常现实和深远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社会转
型逐步深入,社会价值观趋于多元化,不同价值观下的利益冲突也日益显现,公
共安全问题更加趋于复杂化,潜在风险和新隐患增多,防控难度加大,给公共安
全工作提出新的挑战。面对日益复杂的城市社会环境,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
计算等创新技术及现代化硬件设备,全面、精确、实时地掌握各类风险动态,创
建科学、高效、合理的智慧安全管理模式,已成为提升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品
质的主要发展趋势。
二、本次发行实施的必要性
    (一)智慧城市建设需去“碎片化”
    近年来,从中央各主管部委到行业、省市,多点、多层次的智慧城市规划纷
纷出台,为我国智慧城市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工信部统计数据显示,
我国所有副省级以上城市、90%左右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提出了建设智慧城市的方
案。但当前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碎片化”较为明显,各子系统衔接不到位,民众
感受参与程度不高,突出了智慧城市一体化标准建设的重要性。智慧城市的建设
需要在综合平台上实现互联互通,通过标准衔接各个子系统,促进跨部门、跨行
业、跨地区的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而减少重复建设,去除“碎片化”影
响,提高城市运行的整体效率以及市民智慧城市体验效果。
    (二)本次发行是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公司致力于构建民生为本的智慧城市,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到智慧城市软
件和服务中,推进城市核心业务系统建设,依托大规模数据整合共享与业务协同
方面的突出优势,重点发展公共事业服务业务,打造“互联网+公共服务”综合
运营商。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通过发挥公司在智慧城市各领域的技术优势
与行业经验,改变传统智慧城市平台分散建设模式,减少重复投入,进行标准化、
集中式建设与运营管理,促使各部门之间流程、信息化管理实践的互联互通,提
高资源利用率与共享程度,从而推进实现智慧城市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提升用
户参与度与满意度,进而巩固公司在智慧城市领域的竞争优势,实现公司成为“互
联网+公共服务”综合运营商的发展战略。
    (三)有利于增强公司在智慧城市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公司以行业核心业务为基石,重点发展公共服务在线运营,积极开拓线下实
体服务,构建服务闭环,不断使城市的运营效率得到提升,服务更为便捷。经过
二十多年的城市信息化实践,公司在城市的十多个关键行业领域形成了丰富的积
累,完成了较全面的智慧城市行业覆盖。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实施,使得公司
不仅可以保持原有行业优势,还可以拓宽“互联网+公共服务”运营领域的规模
化应用,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
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
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
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
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
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
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发行证券的一般
规定
       (一)发行人最近两年持续盈利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3,082.05 万元和 23,827.32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1,529.05 万元
和 24,000.99 万元。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最近二
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
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
理制度》,对财务中心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
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
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
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其出具的《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4872 号)中指出,公司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
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二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第 177 条规定:“现金分红比例:如满足本条第
(五)款现金分红条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 2014-2016 年度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分红年度        现金分红(万元)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
                                                                      净利润的比率
    2014年                    5,008.14                  18,992.89             26.37%
    2015年                    7,162.87                  23,082.05             31.03%
    2016年                    3,093.25                  23,827.32             12.98%
最近三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年均净利润(万元)                              21,967.42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69.49%
    注: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尚未完成,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15,264.26 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 21,967.42 万元的比例为 65.85%,公司的实际分红情况符合《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最近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分红的相关规定。公司符
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最近二年按照上市
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的规定。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均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最近三
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
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的规定。
    (五)发行人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公司最近一期末(2017 年 3 月 31 日)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62.96%,母公
司资产负债率为 59.28%,均高于 45%。
    公司本次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五款“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
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的规定。
    (六)发行人自主经营管理,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有的情形
    公司合法拥有生产经营用的完整资产体系,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
公司各项业务独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和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
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均独立管理。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独立
开设银行账户、独立运营资金、独立对外进行业务结算,公司及其子公司办理了
税务登记,依法独立进行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
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关联企业在机构上完全独立。公司最近十二个
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占有的情形。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六款“上市公
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
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
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的规定。
    (七)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
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
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情形;
    4、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5、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应用符合下列规定:
    1、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77,612.50 万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已累计使用 79,079.87 万元;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
5,584.40 万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已累计使用 4,820.30 万元。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
第 ZA14870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新一代智慧城市一体化平台及应用系统建设项目
及雅安市智慧公共安全系统 PPP 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新一代智慧城市一体化平台及应用系统建设项目
及雅安市智慧公共安全系统 PPP 项目。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为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
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
完成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
独立性。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的特殊规定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的规定。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利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可转换
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可转换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
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上市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
事项”的规定。
    (五)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
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当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10%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因此不适用“保证人或者担保物
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上市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3、上市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5、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的规定。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可转
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
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的规定。
    (七)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
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
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
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
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转股
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
价”的规定。
    (八)可以约定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同时,公司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赎回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募集
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九)可以约定回售条款;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赋
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
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
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同时,公司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回售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募集
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
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
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的规定。
    (十)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
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同时,公司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
方式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募集
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
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的规定。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
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
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同时,公司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募集
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
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二)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
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 232,944.35 万元,母公司净资
产 211,905.53 万元,均不低于三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90,000 万元(含
90,000 万元)。按照合并口径计算,发行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 2017 年 3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比例为 38.64%,符合“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
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相关规定。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4 年度、2015 年度以及 2016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17,844.20 万元、
21,529.05 万元以及 23,827.32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21,066.86 万元。本次公
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按募集资金 9 亿元,票面利率 3.00%计算(注: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累进制票面利率最高为
2.00%,此处为谨慎起见,取 3.00%进行测算,并不代表公司对票面利率的预期),
公司每年支付可转换债券的利息为 2,700 万元,低于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21,066.86 万元,符合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
定。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为新一代智慧城市一体化平台及应用系统
建设项目和雅安智慧公共安全系统 PPP 项目,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利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
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不
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
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
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
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
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
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
                             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分析的假设前提
    1、本次公开发行方案于 2017 年 12 月底实施完毕,且所有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于 2018 年 6 月完成转股,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各相关产业的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情况没有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
    3、本次公开发行的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 90,000 万元,且不考虑相关发行费
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
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公司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4,205.94 万元,假设公司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一致,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
别增长 0%、10%、20%;前述利润值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盈利的预测,仅用于计
算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5、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6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31,082,64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932,479.26
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假设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
述分配方案,公司 2016 年权益分配于 2017 年 6 月分配完毕;假设公司 2017 年
度利润分配总额与 2016 年度一致,且只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并于 2018 年 6 月实施
完毕;
    6、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 17.06 元/股;(2017 年 4 月 20 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交易均价与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较高者,该转股价格仅为模拟测算价格,
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
    7、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
影响的行为;
    8、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其他影
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公开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2016.12.31/2016   2017.12.31/2017      2018.12.31/2018 年度
    项目
                         年度              年度       未发行可转债    发行可转债
期末总股本(股)        1,031,082,642   1,031,082,642  1,031,082,642  1,083,837,624
假设 1: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
0%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         238,273,171.08  238,273,171.08 238,273,171.08 238,273,171.08
(元)
扣非后的基本每股
                                 0.24            0.23           0.23           0.23
收益(元)
扣非后的稀释每股
                                 0.23            0.23           0.23           0.22
收益(元)
每股净资产(元)                 2.21            2.41           2.61           3.3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11.30%          10.01%          9.21%          7.85%
益率
假设 2: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
10%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         238,273,171.08  238,273,171.08 274,014,146.74 274,014,146.74
(元)
扣非后的基本每股
                                 0.24            0.23           0.26           0.25
收益(元)
扣非后的稀释每股
                                 0.23            0.23           0.25           0.25
收益(元)
每股净资产(元)                 2.21            2.41           2.63           3.3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11.30%          10.01%         10.08%          8.60%
益率
假设 3: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
20%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         238,273,171.08  238,273,171.08 309,755,122.40 309,755,122.40
(元)
扣非后的基本每股
                                 0.24            0.23           0.28           0.27
收益(元)
扣非后的稀释每股
                                 0.23            0.23           0.28           0.27
收益(元)
每股净资产(元)                 2.21            2.41           2.66           3.3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11.30%          10.01%         10.95%          9.34%
益率
二、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一)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
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与发展态势
     作为国内智慧城市领域的领军企业,公司以民生大数据为核心,以智慧城市
各领域综合软件与系统服务为基础,利用云计算等新技术,通过数据互联互通与
有效共享,发展互联网公共服务,打造“互联网+公共服务”综合运营商。凭借
二十余年的城市信息化实践,公司在智慧城市的十多个关键行业形成了丰富的积
累,目前已实现智慧城市各行业领域的全面覆盖,涉及与民生服务密切相关的医
疗卫生、医疗保险、平安城市、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科教文化、交通物流等领
域。
     随着“互联网+”战略的不断深化实施,公司将持续加强技术创新,以行业
核心业务为重点发展的基石,以创新驱动转型大力发展在线服务,并积极开拓城
市公共事业实体服务。在“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政府服务”、“互联网+
教育文化”、“互联网+城市服务”等各领域深耕细作、稳步推进、全力拓展“互
联网+公共服务”。
       2、现有业务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政策风险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互联网+”战略,相关政府部门先后出台多项配套
政策,为行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但随着行业的发展,若国家政策发生
变化,将给公司现有业务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公司将立足于公司自身特点和优势,紧抓市场机遇,及时把握政策动向,严
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营,并持续提升在技术、知识产权、质量、管理等各
方面的运营水平,提高盈利能力,避免或减少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
       (2)市场竞争风险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领域及智慧城市建设需求持续旺盛,相关
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市场参与者也不断增多,并纷纷
加大技术研发及市场开拓的投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司面临一定的市场竞争
风险。
     公司将充分发挥行业和技术优势,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大力发展智慧城市公
服务业务,不断加强公司市场竞争力。
    (3)技术风险
    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创新,公司拥有众多核心软件产品和行业应用解决方
案。目前移动互联网进入行业应用为主的高速发展期,相关技术更新和换代速度
快,各行业应用对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若公司技术创新无法满足市场技术要
求,公司将面临一定技术风险。
    公司在持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的同时,将紧跟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提升技术
管理水平,把握产品和技术研发方向,技术研发面向市场,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和
客户需求推出新产品和解决方案。
    (4)经营管理风险
    公司目前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管理体系,经营运作状况良好。但随着自身发
展与兼并重组带来的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日趋复杂化,
公司在经营决策、运作管理、业务整合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难度也将增加。如公
司管理层的管理理念及管理水平不能及时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公司组
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可能给
公司带来一定的管理风险。
    公司将不断完善自身经营管理体系,有效执行管理制度,提升组织效率,持
续推进公司管理体系向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司的
治理水平,适应快速发展的需要。
    (二)公司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本
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保障募集资
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同时提高使用效率。
    2、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董事会能够按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与权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积极优化、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加强成本费用控制,
提高公司盈利水平,推进公司业务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的要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
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15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的议案》,对利润分配
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
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
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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