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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7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本次新余高新区国信高鹏大数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北京德昂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德昂世纪”)、公司与管连平先生、霍卫平先生、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双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高鹏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波德昂”)、宁波德昂收购德昂世纪的股权均属于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在大数据全产业链的战略布局,对于公司战略布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意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为参股企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参股企业宁波德昂拟收购德昂世纪29.65%的股权及北京顺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公司拟为宁波德昂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6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东方国信办公楼做不动产抵押担保,担保金额合计6亿元,宁波德昂的其他合伙人以其持有的宁波德昂及其子公司德昂世纪和北京顺诚的股权按相应比例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期限自主贷款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2年的期间。本次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此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后,同意公司为宁波德昂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6亿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并以东方国信办公楼做不动产抵押担保,担保期限自主贷款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2年的期间,同意将《关于公司为参股企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为参股孙公司北京贰零四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参股孙公司北京贰零四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贰零四玖云计算”)拟向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贷款,合计2.5亿元,公司拟为贰零四玖云计算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2.5亿元,宁波德昂的其他合伙人以其持有的宁波德昂、北京顺诚、贰零四玖云计算的股权按相应比例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期限自融资租赁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2年的期间。本次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此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后,同意公司为贰零四玖云计算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2.5亿元,担保期限自融资租赁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2年的期间,同意将《关于公司为参股孙公司北京贰零四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正宁 宗文龙 李俊峰

2018年8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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