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 2017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议的所有议 案,并就有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的具体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的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签 署页) 独立董事: 佘元冠 宗文龙 李俊峰 201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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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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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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