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的议案》进行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预案公布后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本次资产重组相
关具体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本次交易各方需对交易方案具体细节进行较大调整。
公司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经各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终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
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
意上述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签
字页】
独立董事:
佘元冠 宗文龙 李俊峰
2017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