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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恒泰艾普全资子公司恒泰艾普(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恒泰”)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宜山支行申请授信人民币 5,000.00
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年,具体利率以银行审批为
准,由恒泰艾普为其提供最高额担保。同时,授权上海恒泰管理层签署此次银行
贷款业务的相关文件。该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提供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公司本次对
外担保之审批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
    上述全资子公司资信良好,未发生逾期贷款情况,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担保符合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对于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其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认为:公司向全资子公司上海恒泰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目
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
展造成不良影响,也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以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渝、骆珣、叶金兴
                                                    2017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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