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我们作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控股子公司恒泰艾普(北京)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技术”)
向北京银行北清路支行银行申请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的综合授信是为了满足其
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经营和发
展,可帮助解决其业务经营和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公司本次对外
担保之审批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
上述控股子公司资信良好,未发生逾期贷款情况,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担保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对于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其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子公司云技术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目标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2.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信汇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汇国际”)
向北京银行北清路支行银行申请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的综合授信是为了满足其
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经营和发
展,可帮助解决其业务经营和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公司本次对外
担保之审批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
上述控股子公司资信良好,未发生逾期贷款情况,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担保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对于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其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子公司信汇国际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目
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
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以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渝、骆珣、叶金兴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