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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红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权补充质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30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权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公
司持股 5%以上股东华守夫先生关于其部分股权补充质押给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基本情况
                                                                         本次质
           是否为第
                      补充质                                             押占其
 股东      一大股东             补充质押开
                      押股数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所持股   用途
 名称      及一致行               始日
                      (股)                                             份比例
             动人
                                                                         (%)
                                                              招商证券
                                                                                  补充
                      400,000   2017-12-28       2019-02-07   资产管理    1.42
                                                                                  质押
                                                              有限公司
华守夫          否
                                                              招商证券
                                                                                  补充
                      300,000   2017-12-28       2019-02-15   资产管理    1.06
                                                                                  质押
                                                              有限公司
         合计         700,000                       --                    2.4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守夫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 28,187,500 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的 5.61%。本次补充质押股份数为 7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14%,
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48%。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股份
21,49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8%,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 76.24%。
    二、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情况说明
    以上股票质押为对前次股票质押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华守夫
先生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
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如后续出现平仓风险,华守夫先生将采取补充质押等方
式应对平仓风险,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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