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6月14日(星期四)上午9: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科学城科学大道中 99 号科汇金谷科汇 3 街 3
号公司广州分公司二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6 月 13 日-2018 年 6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14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13 日 15:00-2018 年 6 月 14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梁允超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人,所持股份774,979,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546%。其中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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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4人,代表10,533,80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770,694,02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62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285,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91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并重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4,977,1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997%;反对 500 股;弃权 1,9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531,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772%;反对 500 股;弃权 1,90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4,977,1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997%;反对 500 股;弃权 1,9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531,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772%;反对 500 股;弃权 1,90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4,977,1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997%;反对 500 股;弃权 1,9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531,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772%;反对 500 股;弃权 1,90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
《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汤臣倍健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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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