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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倍健: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8-04-11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本
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并
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每股 6.09 元调整为每股 5.76 元。
    二、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聘任唐金银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唐金银女士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教育背景、
专业知识、履职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要求,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秘书
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
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任何处分。唐金银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唐金银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公司一直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严格按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本次资产重组涉及跨境并购,对位于境外的
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量较大,相关各项工作尚需进一步沟通
和确认,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
重组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我们同
意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股票延期复牌,并将该议案提交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恒                  张   平                          黎文靖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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