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南方中金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资产清偿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尾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该交易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就该事宜,公司聘请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京民信
(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我们认为:该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3、此次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应收款及房产等资产清偿江苏金
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剩余款项事宜,有利于推进解决金山集团逾期支付
公司股权转让款的事项,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该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影响公
司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
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此次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牟介刚 邵少敏 张平
2018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