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
及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
次为控股子公司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沃森”)申请银行
综合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玉溪沃森拟向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及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2,000万元,拟向招商银行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上述授信及贷款
期限均为1年。公司以信用保证方式为玉溪沃森上述综合授信及贷款事项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同时,由玉溪沃森为公司该
担保事项以信用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金额、期限等与公司的担保金额、
期限等保持一致。
我们认为:玉溪沃森此次向红塔银行和招商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贷款有
利于促进玉溪沃森经营发展和业务规模扩大,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玉溪
沃森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及财务状况具备较强的监控和管理能
力,本次担保由玉溪沃森以信用保证方式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可
控。上述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以信用保证方式为玉溪
沃森向红塔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2,000万元以及向招商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独立董事:万宗举、纳超洪、黄伟民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