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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电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0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2017]13 号),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
业范围内施行;并于同年 2017 年 12 月 25 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
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 2017 年制定、修订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财会[2017]13 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
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五)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规定,
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
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企业对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公司根
据财政部颁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7]30 号)的规定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
务报表,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和“持有待售
负债”行项目,在利润表中增加“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其他收
益”行项目、“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 该
变更仅对财务报表列示项目产生影响,对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损益、总
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计算:对公司 2017 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未
产生影响;对公司 2017 年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未产生影响;因
此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关于修订
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与会监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
进行变更, 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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