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劵交易所
股票简称:和顺电气
股票代码:30014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沈欣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港二村76幢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沈思思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港二村76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姓名:戴红仙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木杏新村5幢
股份变动性质:继承
签署日期:2017年10月12日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电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和顺电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
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9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公司、和顺电气 指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沈欣、沈思思、戴红仙
指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报告书、本报告书
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15号准则》
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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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沈欣
性别:男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32050319571005****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港二村76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沈思思
性别:女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32050219890411****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港二村76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姓名:戴红仙
性别:女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32050219301028****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木杏新村5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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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沈欣、沈思思、戴红仙没
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公司原第二大股东杜军女士于2017年3月不幸病逝。截至目前,其
名下持有公司股份31,581,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2.38%。
根据《继承法》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股份为杜军
女士与配偶沈欣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上述股份的一半即15,790,500股
应归沈欣所有;上述股份的另一半即15,790,500股为杜军女士的遗产,
应由权益人继承。经相关权益人协商并经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出具
的(2017)苏苏城证民内字第20392号公证书,杜军女士的遗产即公司
15,790,500股股份由其配偶沈欣、女儿沈思思、母亲戴红仙三人共同继
承,各自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即5,263,500股。
经本次权益变动后,沈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054,000股;沈思思
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263,500股;戴红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263,500
股。沈欣、沈思思、戴红仙三人于2017年10月10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
协议书》,对一致行动关系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述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
公司股份31,581,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2.38%。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沈欣、沈思思及戴红
仙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进一步处置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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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原因
公司原第二大股东杜军女士于2017年3月病逝,根据江苏省苏州市
苏城公证处出具的(2017)苏苏城证民内字第20392号公证书,沈欣为
被继承人杜军的配偶;沈思思为被继承人杜军的女儿;戴红仙为被继承
人杜军的母亲。因被继承人杜军的父亲杜重划于一九九○年四月二十二
日死亡,故除上述继承人之外,被继承人杜军无其他继承人,生前无遗
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
公证处提出异议。故根据《继承法》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杜军女士名下持有的公司31,581,000股股份为杜军女士与配偶沈
欣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上述股份的一半即15,790,500股应归沈欣所
有;上述股份的另一半即15,790,500股为杜军女士的遗产,应由权益人
继承。经相关权益人协商并经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出具的(2017)
苏苏城证民内字第20392号公证书,杜军女士的遗产即公司15,790,500
股股份由其配偶沈欣、女儿沈思思、母亲戴红仙三人共同继承,各自继
承三分之一份额即5,263,500股。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非交易过户办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沈欣、沈思思及戴红仙未持
有和顺电气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根据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出具的(2017)苏苏城证民内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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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92号公证书,杜军女士生前持有的和顺电气股份按《婚姻法》规
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过户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沈欣;作为遗产部
分的和顺电气的股份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沈欣、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沈思
思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戴红仙共同继承,各自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沈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1,054,000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沈思思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5,263,500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戴红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5,263,500 股,上述一
致行动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 31,581,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
为 12.38%。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被继承人杜军女士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
31,581,00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沈欣先生持有公司
股份21,054,0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沈思思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5,263,5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戴红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263,500
股,上述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31,581,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
本的比例为12.38%。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
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形。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欣、沈思思及戴红仙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6
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和顺电气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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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
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
2、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出具的(2017)苏苏城证民内字第20392号
公证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关于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联系人:徐书杰、敖仙花
3、联系电话:0512-62862607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沈欣 沈思思 戴红仙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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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 上市公司所在地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8号
称 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和顺电气 股票代码 300141
信息披露义 沈欣、沈思思、戴红仙 信息披露义务人 江苏苏州市
务人名称 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股份数量变 持股人发生变化 ■
化
信息披露义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否■
务人是否为 是否为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第 实际控制人
一大股东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
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
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
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股票种类: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有人一:沈欣;持股数量:21,054,000股;
持股比例: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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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二:沈思思;持股数量:5,263,500股;
持股比例:2.06%;
持有人三:戴红仙;持股数量:5,263,500股;
持股比例:2.06%。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沈
续增持 欣、沈思思及戴红仙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
根据市场情况进一步处置公司股份的可能
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
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 是 □ 否□
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 是 □ 否□
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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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
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
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沈欣 沈思思 戴红仙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