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代 码 : 300141 证券简称:和顺电气 公 告 编 号 : 2017-047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完成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15 日。
2、授予数量: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为 473 万股。
3、授予人数: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为 43 人。
4、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6.21 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解除限售安排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次解除限售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次解除限售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次解除限售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解除限售安排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次解除限售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次解除限售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19 年三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即 2017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29 亿;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即 2018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70 亿;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即 2019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11 亿。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19 年两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8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70 亿;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9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11 亿。
上述营业收入数值以公司各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
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
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如未满足当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年度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A/B)、合格(C)和不合格(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
比例:
考核结果 优秀/良好(A/B) 合格(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0.8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2017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2017 年 8 月 18 日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拟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为 43
名,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73 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 6.21 元/股。
2017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以 2017 年 9 月 15 日为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数量为 473 万股,占本次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前公司总股本的 1.89%。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7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名单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李良仁 董事、副总经理 70 13.45% 0.28%
2 肖岷 董事 32 6.15% 0.13%
3 徐书杰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 3.84% 0.08%
4 任云亚 财务总监 20 3.84% 0.08%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员工(39 人) 331 63.62% 1.32%
合计 473 90.91% 1.89%
三、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同伙)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出具了苏
公 W【2017】B138 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 2017 年 9 月 19 日止新增注册
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0,449,600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250,449,600 元。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同伙)审验,截至 2017 年 9 月 19 日止,公司已收到 43 名激励对
象缴纳的 4,73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 29,373,300 元,其
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4,73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24,643,300 元。
四、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7,30,000 股,并已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
期为 2017 年 9 月 29 日。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87,859,680 35.08% 92,589,680 36.28%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2,589,920 64.92% 162,589,920 63.72%
合计 250,449,600 100.00% 255,179,600 100.00%
六、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后,按新股本 255,179,600 股摊薄计算 2016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 0.11 元/股。
七、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未
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由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250,449,600 股增加至
255,179,600 股,导致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
建华先生在授予前持有公司股份 113,730,9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41%,本次
授予完成后,姚建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13,730,919 股,占公司新总股本比例降至
44.57%。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