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7 月 20 日,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
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示内容: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公示时间:2017 年 07 月 20 日至 2017 年 08 月 06 日,时限不少于 10 日
公示方式:公司官网
反馈方式:以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
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
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0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