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审阅了本次转让子公司股权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本次转让子公司股权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价格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故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转让子公司股权的事项。
(以下为独立董事签署页,无正文)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立三:
赵 明:
陈爱珍: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