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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环保:关于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19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9 月 29 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ebpr.cn/hbjyzx/)
发布了《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1+18”大气监测专项公开招标结果公告》,显示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
为人民币 22,877.45 万元。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17-041)。2017 年 10 月 19 日,公司与河北省环境监测
中心签署了《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1+18”大气监测专项 1 包省控自动站建设合
同》。相关情况如下:
    一、 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一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合同的不确定性:
    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
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7 天及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决
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事宜。
    3.根据合同履行进度以及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预计本合同将对公司 2017
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 合同当事人介绍
    1.甲方: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是国家环境监测网一级站,是河北省环境监测系统的技
术中心、信息中心、网络中心和培训中心,是全省环境监测的最高技术仲裁机构。
    甲方为政府采购部门,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本公司及控股股东与甲方不存
在关联关系。
    公司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与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签署的合同金额分别
为 11937.50 万元、1260.27 万元和 345.40 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27.09%、
1.99%和 0.44%。
    2.乙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金额
    合同总价:¥228774500 元(大写:贰亿贰仟捌佰柒拾柒万肆仟伍佰元整)。
    以上价格以人民币进行结算,该价格中包括货物本身价、货物运送到指定地
点的运输、保险费用、安装调试费、培训费、保修期内维修保养费及各项税金等;
在合同执行期间,此价格不受任何因素影响。
    (二)货物质量要求及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1.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厂最新生产的全新货物(包括零部件),并且符合
国家质量性能检测标准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实际提供的产品与投标文件承诺的
产品一致,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因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应的责任。
    2.乙方对所供货物提供自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免费保修。保修期内非人为造成
的产品损坏,由供方负责。保修期内如遇问题,供方必须在 4 小时响应;48 小
时修复,否则提供不低于原配置的备机。保修期内货物质量问题在二次维修后仍
不能正常运行的,能保证予以调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新货物。保修期外不收维修
费,只收零部件成本费。
    3.供方必须对需方进行必要的免费培训,直到需方熟练掌握为止。培训期间
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供方负责。
    4.乙方随货向甲方提供设备清单、仪器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如果所
提交文件是外文的,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中文或译成中文文件。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中标合同价款的 40%即玖仟壹佰伍拾万玖仟捌
佰元整(小写:¥91509800.00),全部完成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联网试运行验
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 60%中标合同价款即壹亿叁仟柒佰贰拾陆万肆仟
柒佰整元(小写:¥137264700.00)。
    (四)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政府采购货物购销合同的顺利执行,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前必须向河北
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交纳中标金额的 8%的作为履约保证金。待项目整体验收合格
后,如 3 个月内无质量问题,则由采购中心全额无息一次性退还乙方。乙方要求
退还保证金时,须向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提供项目验收报告、本合同及采购
人出具的无质量问题的证明,经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无误后,予以全额
无息退还;如有问题,按相关条款解决。
       (五)供货时间、地点
       供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之内完成所有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联网并投
入试运行。交货地点为: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指定地点。
       (六)验收方式
       1 .甲方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组织验收。设备的拆箱、安装、通电、调试
等项工作应由乙方在甲方指定人员的共同参与下进行。
       2.乙方完成站房建设、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后,可进行初验,对不
符合招标文件质量要求的,乙方应该无条件换货。
       3.系统联网试运行期 6 个月后,考察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相关指标的测试和
验收;单个空气站系统验收由由双方按招标、投标文件技术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
进行,在甲方指定人员的参加下,双方组织人员进行质量验收,双方签名确认,
并签署验收合格报告。
       4. 194 个空气站设备及站房配套设施全部质量验收合格后,由河北省环境监
测中心组织项目整体验收。
       (七)保修期
       保修期为壹年。仪器保修期从单个空气站验收合格报告签署之日算起。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致使乙方不能按期交货并收到货款的,甲方向
乙方偿付货款总额 8%的违约金;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设备或没有提供服
务的合同价的 10%。如果乙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甲方可考虑终止合
同。
       2. 逾期支付货款的(以银行开出的汇票或支票日期为准),每逾 1 日,甲
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 8‰的滞纳金。
       3.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
方有权拒收, 因拒收而耽搁的时间由供方负责。乙方所供货物未达到验收标准,
除按中标价 10%交纳违约金外,乙方还应在规定时间内负责更换货物或重新安装
并达到验收标准。
       4. 乙方不能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时,乙方向甲方偿付货物总额 8%的违约金。
    5.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时,每逾 1 日供方向甲方偿付货款总额 8‰的滞纳金。
逾期交货超过 7 天后,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6.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或生产商。如出现转包行为,甲方除终
止合同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7. 对验收进程中或在质量保证期内,不合要求的设备,由乙方无条件 48 小
时内换货并完成调试。
    8.其他违约行为,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条例承担法律责任。
    (九)合同争议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依据国家标准,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
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供需双方应当接受,质量
鉴定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货物质量责任方承担。
    2.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协
商开始之日 15 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由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解决。调解不成
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裁决。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2,877.45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报表营业收入的 28.98%,该项目的如期履行将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
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次合同系日常经营性合同,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
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六、其他相关说明
    合同的执行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合同金额并不完全等同于营业收入。敬请广
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1+18”大气监测专项 1 包省控自动站建设合同》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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