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57 号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你公司向天津三卓韩一精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后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卓韩一”)增资15,580万元并获得三卓韩一24%的股权。各方约定,三卓韩一2015年至2017年的净利润应在2014年净利润的基础上每年保持30%以上的增长;或未来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20,000万元。若未实现净利润,由三卓韩一股东魏枫频在《2017年年度报告》公告之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对三卓韩一进行补偿。你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对外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根据你公司披露的公告,三卓韩一未实现承诺利润,魏枫频应向三卓韩一支付补偿款10,788.36万元。约定的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届满,魏枫频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8月30日才对外披露了相关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1.11.1条。你公司董事会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收回上述业绩补偿款,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