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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张彬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15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兴旺角工业园区,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对手方;

张彬,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经查明,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新能源”)和张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富科技”)以自有资金60,000万元向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有限公司(后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盛石墨”)增资,增资完成后大富科技持有大盛石墨49%的股权。瑞盛新能源和张彬作为大盛石墨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大盛石墨2015至2017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500万元、9,200万元和15,500万元。若

未实现承诺净利润,瑞盛新能源需用现金向大盛石墨补偿,张彬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大富科技披露的公告,大盛石墨2016年和2017年分别亏损4,466万元、4,168万元,瑞盛新能源和张彬合计需向大盛石墨支付补偿款33,333万元。截至本决定书发出之日,瑞盛新能源仅支付了5,000万元补偿款,未补偿金额为28,333万元。

此外,瑞盛新能源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至少完成其全资子公司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的一项石墨矿普查探矿权总面积的四分之一变更为采矿权的相关手续,且保证大盛石墨无偿享有该采矿权至少价值38,500万元的权益。若采矿权价值不足38,500万元,差额由瑞盛新能源用现金向大盛石墨补偿,张彬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述探矿权变更为采矿权的手续未完成,且本决定书发出之日前述手续仍未完成。

瑞盛新能源和张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和第11.1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和第11.1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5.7条和第4.5.15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张彬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对于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张彬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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