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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策影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7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25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
品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
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
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
构进行低风险投资,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资产管
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低风险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公司不
得购买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理财
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文的相关规定进行审
批。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稳健型理财产品,预期收
益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如有),
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募投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三)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
作;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委托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投资期限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
    2、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章    审批与执行程序
    第五条 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
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
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万元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
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七条 使用超募资金委托理财,单次计划使用金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且达到
超募资金总额的3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五条标准的,适用于第五条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
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
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
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
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
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
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
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
公司总裁负责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
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
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
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上级报告,
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财务部及相关责任人因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
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
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
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
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
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
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投资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
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
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
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除按第二十
条的规定披露相关事项外,还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五)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
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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