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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策影视: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17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浙江华
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
授予条件、行权/授予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日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
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
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7、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浙江华策影视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华策影视股票期权行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绝对值和营业收入绝对值,营业收入指标反
映了未来上市公司在营业收入方面的预期目标,体现公司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
力和市场拓展信心,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净利润指标
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
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王川、程惠芳、沈梦晖
                                                        2017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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