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避免因参与人员过多泄露有关信息而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和相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事宜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1、在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次接触时,上市公司即告知该等人员对本次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2、上市公司内部亦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明确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保密措施的具体执行及违反保密制度的责任等;交易对方同样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的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3、上市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拟收购资产的提示性公告》,并及时对本次交易基本概况及进展予以公告。
4、上市公司与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了各方的保密内容、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交易进程备忘录形式,记载了筹划过程中重要环节的进展情况。上市公司在筹划、实施过程中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醒所有项目参与人员,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须对包括亲属、同事在内的其他人员严格保密。
6、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易双方相关人员、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其他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公司发布《关于拟收购资产的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提交报备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泄漏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综上所述,交易双方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泄露,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事宜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发生不正当的信息泄露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特此说明。
文件签署方:
上市公司: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诺斯贝尔(香港)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中山维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合富盈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协诚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山瑞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山中科南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科白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中山中科阜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君度尚左股权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千行日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千行智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千行智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添大、孙志坚、陈咏诗、刘建新、吕敏强
交易对方中山市腾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腾逸源远一号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山市腾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人:张美莹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