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股份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
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1、201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0]1292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 8 日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1,6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
人民币 43.33 元,股款计人民币 69,328.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6,945,065.67 元,
募集资金净额 646,334,934.33 元。其中,募投项目承诺投资资金为 236,170,000.00
元,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为 410,164,934.33
元。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对新国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立信大华验字[2010]124 号《验资报告》。
2、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7]1146 号《关于核准深圳市新
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的批复》文件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 3 位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22 元,股款计人民币 455,5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
有关的费用总额 10,880,000.00(含税)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444,620,000.00 元。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对新国都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亚会验字(2017)002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1、201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期初募集资金净额 646,334,934.33
加: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 59,295,181.51
减:累计使用 682,389,998.55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期末余额 23,240,117.29
2、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期初募集资金净额 444,620,000.00
加: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 641,314.34
减:累计使用 445,166,941.60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期末余额 94,372.74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了《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
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由 200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经 2013 年 7 月 3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修订。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
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
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
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根据本公司与中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公司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
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的 10%之间确定)的,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知会保荐代表人,同时经公司董事会
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2010 年 10 月公司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市民中心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凤凰大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纺大厦支行
签定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
行于 2012 年 10 月注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纺大厦支行于 2012 年 12
月注销。
2011 年 11 月公司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沙河支行签定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1 年 11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易联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桂支行签定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该账户于 2014 年 4 月注销。
2012 年 6 月公司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规定该专户仅用于深圳生产中心建
设使用。
2012 年 9 月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国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开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公园大地支行)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规定作为苏州研发基
地专项资金的用途,同时注销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的募
集资金专户。
2012 年 11 月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国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
确规定该专户资金用于苏州研发基地建设使用;同时将南京电子支付产研基地项
目募集专户注销。
2013 年 1 月 28 日,注销渤海银行股份服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两个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深圳项目账户余额 18,034,321.24 元和苏州项目账户余额
128,976,998.53 元),同时将两个账户剩余资金分别转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科技支行两个不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用途不变,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科技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2014 年 5 月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国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中心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明确规定作为苏州研发基地专项资金的用途。
2015 年 1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
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电子支付
终端设备运营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
息余额为 3,123.16 万元(含利息))。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鉴于“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已经终止,
且该募集资金专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凤凰大厦支行(账号:
79030155200000423)余额为零,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注销后公司与相
关银行及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终止。
2015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发布《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将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中心支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户名为:苏州新国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两项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注销后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国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终止。
2016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发布《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6-111),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地支行(户名为:苏州新国都电
子技术有限公司)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户名为:深圳市新国
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两项募集资金专户注销。
2017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设立募集资金
专户,用于存放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017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分别与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北京银行深圳南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户名
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所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1、201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单位:元
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含利息)
类型
苏州新国都 中信银行 活期 23,240,117.29
电子技术有 深圳市民 7442410182600079710
限公司 中心支行 定期
总计 23,240,117.29
2、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单位:元
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含利息)
类型
深圳市新国 北京银行
都技术股份 深圳南山 2000003154430001862432 活期 94,372.74
有限公司 支行
总计 94,372.74
三、 2017 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1、201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附表 1:首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64,633.49 本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3,364.66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0.00%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68,238.99
本报告
本报告 期(1 月 截止报告
是否已变更项 调整后投 期(1 月 截至期末投 项目达到预 -12 月)实 期末累计
承诺投资项目和 目(含部分变 募集资金承 资总额 -12 月)投 截至期末累计 资 进 度 (3) = 定可使用状 现的效 实现的效 是否达到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
超募资金投向 更) 诺投资总额 (1) 入金额 投入金额(2) (2)/(1) 态日期 益 益 预计效益 生重大变化
承诺投资项目
1.运营销售服务
网络建设项目 否 2,690.00 2,690.00 - 1,967.88 73.16% 2012-12-10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否
2.电子支付终端
设备运营项目 否 5,621.00 5,621.00 - 3,041.83 54.12% 1,054.62 否 是
3.电子支付技术
产研基地建设项
目 是 15,306.00 15,306.00 - 16,001.82 104.55% 2016-6-30 270.13 1597.47 否 否
4.项目节余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否 3,952.77 是 否
承诺投资项目小
计 23,617.00 23,617.00 24,964.30 270.13 2,652.09
超募资金投向
1.电子支付技术
苏州研发基地项
目(简称“苏州项
目”) 是 25,684.61 25,684.61 3364.66 24,874.69 96.85% 2016-6-30 453.3 1,624.03 否 否
2.收购瑞柏泰公
司 20%股权 是 2,000.00 2,000.00 - 2,000.00 100.00% 2013-1-11 887.60 否 是
3.增资易联技术
公司开展电子支
付服务项目 是 10,000.00 是
补充流动资金
(如有) 16,400.00 16,400.00 - 16,400.00 100.00%
超募资金投向小
计 54,084.61 44,084.61 3364.66- 43,274.69 - 453.3 2,511.63 -
合计 77,701.61 67,701.61 3364.66 68,238.99 - 723.43 5,163.72 -
1、“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的实施进度未能达到计划进度和预计收益,具体原因为:2010 年 6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 2 号文件《非
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 号令”),根据该办法规定,国内非金融机构从事网上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服务等业务的,必须通过
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获得相关业务许可证书。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的运营内容主要为与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基于“羊城通”公交卡的小额支付合作运
未达到计划进度 营业务,以及为商业银行、第三方提供设备租赁服务。由于受到 2 号令实施和审批进度的影响,以及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在申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牌照的进度限制,
或预计收益的情 本项目的实施进度缓慢,项目一直未能达到预计收益。截止至 2015 年 1 月 26 日,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仍未能取得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牌照,对公司电子支付终端设
况和原因(分具 备运营项目直接产生影响。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于 2015 于 1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体项目) 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募投项目“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的实施,并将该项目剩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 3,123.16 万元(含
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原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南京)的实施进度未能达到计划进度和预计收益,具体原因为:政府原本规定的项目
土地建设规划要点由“建筑容积率 0.7≤R≤1.2,建筑密度≤30%,建筑高度≤15 米,绿地率≥45%”变更为“建筑容积率 0.7≤R≤1.2,建筑密度≤30%,建筑高度≤10 米,
绿地率≥45%”,建设规划要点的变更导致南京项目土地的原定建设方案无法正常实施,且根据新的建设规划要点,项目地块已经无法满足公司使用需求。该项目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经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将该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资金分别迁移至深圳、苏州两地实施,其中在深圳,由公司通过租赁厂房的方
式实施电子支付设备生产中心;在苏州,由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国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实施电子支付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后项目实施情况详见 “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1、用超募资金增资深圳市易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技术”)开展“电子支付服务项目”,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为:随着 2 号令的推行,国内
第三方支付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且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易联技术开展电子支付服务项目,主要是为了推进小额支付运营业务的进展,计划申领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
由于公司的小额支付运营业务受到阻碍,导致本项目无法实际开展,造成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2012 年 8 月 27 日,经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审议终止深圳市易联技术有限公司“电子支付服务项目”并退回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1 亿元的议案》,终止该项目的实施,以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
2、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2010 年 6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 2 号文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 号令”),
根据该办法规定,国内非金融机构从事网上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服务等业务的,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获得相关业务许可证书。电子支
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的运营内容主要为与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基于“羊城通”公交卡的小额支付合作运营业务,以及为商业银行、第三方提供设备租赁服务。
由于受到 2 号令实施和审批进度的影响,以及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在申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牌照的进度限制,本项目的实施进度缓慢,项目一直未能达到预计收益。
项目可行性发生 截止至 2015 年 1 月 26 日,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仍未能取得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牌照,对公司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直接产生影响。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于 2015
重大变化的情况 于 1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募投项目“电子支付终端设备
说明 运营项目”的实施,并将该项目剩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 3,123.16 万元(含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2016 年 6 月 27 日公司与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股东签署《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敏及深圳市柏士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
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与蔡敏女士于 2012 年 12 月签订的《股权受
让合同》约定,新国都受让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 20%股权。后蔡敏女士将其持有的瑞柏泰 80%股权全部转让至其设立并控制的深圳市柏士泰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柏士泰”)。考虑到自公司受让瑞柏泰 20%股权后,公司和瑞柏泰的业务合作、团队整合等方面未达预期,同时公司和瑞柏泰的业务模式和未来发展战略
存在差异,经公司、蔡敏女士及柏士泰友好协商,各方一致同意,由柏士泰受让公司持有瑞柏泰的全部股权,包括公司根据《股权受让合同》受让的瑞柏泰 20%的
股权及柏士泰依据相关合同及协议应无偿转让给公司的瑞柏泰的 4%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 2,860 万元,于 2016 年 9 月 1 日完成了工商变更手续。2016 年 12 月 28
日,经各方协商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蔡敏及柏士泰签署《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敏及深圳市柏士泰科技有限公司关
于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股权回购价格的支付约定修改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七个自然月内,
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回购款 2,360 万元”,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1、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1 年 3 月 21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国都软件
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 日使用超募资金 1 亿增资新国都软件公司。(注:现已更名为深圳市易联技术有限公司)。2012 年 8 月 27 日,
经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审议终止深圳市易联技术有限公司“电子支付服务项目”并退回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1 亿元的议案》,终止
该项目的实施。
2、本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的议案》,同意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营运资金(超募资金)中支出 1.35 亿元人民币,以货币资金形式对苏州新国都投资。
3、本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4,5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11 年 10 月,公司从募集资金账户支取人民币 4,5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的金
额、用途及使用 4、本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
进展情况 资金 3,7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12 年 8 月,公司从募集资金账户支取人民币 3,7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5、本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审议收购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 2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向蔡敏女士购买其所持瑞柏泰公司 20%股权。2013 年 1 月 5 日,公司从募集资金账户转出 2,000 万元。新国都受让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 20%股权后,
蔡敏女士将其持有的瑞柏泰 80%股权全部转让至其设立并控制的深圳市柏士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士泰”)。2016 年 6 月 27 日公司与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
限公司股东签署《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敏及深圳市柏士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考虑到自公司受让瑞柏泰 20%股权后,公司和瑞柏泰的业务合作、团队整合等方面未达预期,同时公司
和瑞柏泰的业务模式和未来发展战略存在差异,经公司、蔡敏女士及柏士泰友好协商,各方一致同意,由柏士泰受让公司持有瑞柏泰的全部股权,包括公司根据《股
权受让合同》受让的瑞柏泰 20%的股权及柏士泰依据相关合同及协议应无偿转让给公司的瑞柏泰的 4%股权,终止此超募资金项目,股权转让价格为 2,860 万元,本
次股权转让已于 2016 年 9 月 1 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具体详见公司 2016 年 6 月 2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根据《股权回购协议》约定:柏士泰应于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工商手续变更完毕之日起三个自然月内,向新国都支付回购款 2,360 万元;《股权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将上述支付条款变更为:本次股权
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七个自然月内,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回购款 2,360 万元。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及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所得款项将用于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本公司招商银行车公庙支行账户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和 2018 年 2 月 28 日分别收到瑞柏泰回购股权款 2,000 万元和 360.00 万元,并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将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 2,360 万元归还至公
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6、本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8,2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会议还通过了《审议增加投资“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13,000 万元对“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
项目”增加投资,其中 12,184.61 万元由上市超募资金解决,815.39 万元由企业自筹解决,全部投资将以增资形式投入苏州新国都。
7、2015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发布《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7),截止至公告披露日期,超募资金专户—中信银行深圳市市民中心
支行(账号:7442410182600061107)余额为零,公司将其予以注销,注销后公司与相关银行及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终止。
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变更募投项目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地址及部分实施方式的议案》。
同意将原位于南京的“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项目”中规划的研发中心、客服中心迁移到苏州实施,项目规划的生产中心迁移到深圳宝安区以租赁房屋的方式实施。原
投入南京的“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项目”总投资 15,306 万元,扣除投入深圳生产中心的 2,500 万元,剩余的 12,806 万元全部投入苏州新国都,由苏州新国都继续
推进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变更 2017 年 10 月 31 日,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25):为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
情况 目”及“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项目”整体的经济收益,经慎重研究,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由苏州市变更为深圳市。 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公司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的需要,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未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发生实质性变更。
1、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变更募投项目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地址及部分实施方式的议案》。
同意将原位于南京的“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项目”中规划的研发中心、客服中心迁移到苏州实施,项目规划的生产中心迁移到深圳宝安区以租赁房屋的方式实施。由
于 2011 年募集资金投入南京新国都土地使用权 1,475.71 万元,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本公司将投入南京新国都的土地使用权金额为 1,475.71 万元转为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 自筹资金投入,并用自有资金归还募集资金,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2 日和 2012 年 5 月 3 日办理银行资金归还手续。
目实施方式调整 2、2012 年 8 月 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方式的公告》,决定将项目中原计划在一类办事处北京、
情况 上海、广州、青岛购置办公用房作为办工场所改为租赁实施(公告编号 2012-28)。
募集资金投资项 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1,293 万元,业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立信大华核字
目先期投入及置 [2010]2404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自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确认,经本公司 2011 年 3 月 3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通
换情况 过,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 1,293 万元,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1 日办理了银行资金置换手续。
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情况 不适用
项目实施出现募
集资金结余的金 1、“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已完成项目建设,节余资金 829.6 万(含利息)。项目原计划在一类办事处北京、上海、青岛、广州购置办公用房作为办公场地
额及原因 使用,现由于实际经营需要,将原计划购置房产的实施方式改为通过租赁房产来实施,因此节约了项目成本。
2、\"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该项目公司原计划投资 5,621 万元,原计划完成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由于 2010 年 6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第 2 号文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 号令”),根据该办法规定,国内非金融机构从事网上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
单服务等业务的,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获得相关业务许可证书。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的运营内容主要为与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基于“羊城
通”公交卡的小额支付合作运营业务,以及为商业银行、第三方提供设备租赁服务。由于受到 2 号令实施和审批进度的影响,以及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在申领预付卡
发行与受理牌照的进度限制,本项目的实施进度缓慢,项目一直未能达到预计收益。截止至 2015 年 1 月 26 日,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仍未能取得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牌
照,对公司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产生直接影响。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
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募投项目“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的实施,并将该项目剩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资金转出当日银
行结息余额为 3,123.16 万元(含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尚未使用的募集
资金用途及去向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均存放在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使用及
披露中存在的问
题或其他情况 无
2、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附表 2: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44,462.00 本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44,516.69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0.00%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44,516.69
本报告期
是否已变更项 调整后投 本报告期(1 截至期末累 截至期末投 项目达到预 (1 月-12 月) 截止报告期 是否达
承诺投资项目和 目(含部分变 募集资金承 资总额 月-12 月)投 计投入金额 资 进 度 (3) = 定可使用状 实现的效 末累计实现 到预计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
超募资金投向 更) 诺投资总额 (1) 入金额 (2) (2)/(1) 态日期 益 的效益 效益 生重大变化
承诺投资项目
1.收购公信诚丰
100%股权项目 否 44,462.00 44,516.69 44,516.69 100.12% 2016-8-15 4,643.39 5,843.58 否 否
44,462.00 44,516.69 44,516.69 100.12% 4,643.39 5,843.58
合计 -
未达到计划进度
或预计收益的情
况和原因(分具
体项目) 不适用
项目可行性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
说明 不适用
超募资金的金
额、用途及使用
进展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变更
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 1、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根据募投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投入 350,000,000 元先行用于支付收购长沙公信诚丰信息技术服
目先期投入及置 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17]
换情况 003808 号《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2、2017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收购长沙公信诚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350,000,000 元,并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从募集户将预先投入自筹资
金金额为人民币 350,000,000 元转入公司基本户,完成置换(公告 2017-118)。
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情况 不适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7]1146 号《关于核准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的批复》文件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 3 位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项目实施出现募 民币 18.22 元,股款共计人民币 455,5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总额 10,880,000 元(含税),募集资金净额 444,620,000 元,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募
集资金结余的金 集资金账户利息净收入 641,314.34 元,累计支出 445,166,941.60 元,结余 94,372.74 元。
额及原因
尚未使用的募集
资金用途及去向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均存放在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使用及
披露中存在的问
题或其他情况 无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附表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变更后的项目 对应的原承诺项 变更后项目拟投 本报告期 1 月-12 截至期末实际累 截至期末投资进 项目达到预定可 本报告期(1 月-12 是否达到预计效 变更后的项目可
目 入募集资金总额 月)实际投入金额 计投入金额(2) 度(3)=(2)/(1) 使用状态日期 月)实现的效益 益 行性是否发生重
(1) 大变化
1.电子支付技术
电子支付技术产
产研基地建设项 15,306.00 16,001.82 104.55% 2016-6-30 270.13 否 否
研基地建设项目
目
增资易联技术开
2.该项目终止 展电子支付服务
项目
3.暂时性补充流 收购瑞柏泰公司
- 否
动资金 20%股权 2,000.00 100% 2013-1-11
4.电子支付技术
电子支付技术苏
苏州研发基地项 否 否
州研发基地项目
目 25,684.61 3364.66 24,874.69 96.85% 2016-6-30 453.30
合计 -- 40,990.61 42,876.51 -- -- 723.43 -- --
1、公司分别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
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变更募投项目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地址及部分实施方式的议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项 案》,决定将原计划投入南京的“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项目”中规划的研发中心、客服中心迁移到苏州实施,项目规划的生产
目) 中心迁移到深圳宝安区实施。其中,公司目前未在深圳获得自有土地使用权,项目规划的生产中心由自建变更为租赁房屋建
设。同意将原位于南京的“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项目”中规划的研发中心、客服中心迁移到苏州实施,项目规划的生产中心
迁移到深圳宝安区以租赁房屋的方式实施。原投入南京的“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项目”总投资 15,306 万元,扣除投入深圳生
产中心的 2,500 万元,剩余的 12,806 万元全部投入苏州项目。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向原募投项目支付的人民币 1,475.71 万
元(主要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交易税费、建筑方案设计费),已全部用公司自有资金予以置换。
2、增资易联技术开展电子支付服务项目,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为:随着 2 号令的推行,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
发生重大变化,且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易联技术开展电子支付服务项目,主要是为了推进小额支付运营业务的进展,计划申
领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由于公司的小额支付运营业务受到阻碍,导致本项目无法实际开展,造成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
化。2012 年 8 月 27 日,经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审议终止深圳市易联技术有限公司“电子支付服务项目”
并退回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1 亿元的议案》,终止该项目的实施,以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
3、收购瑞柏泰公司 20%股权项目变更情况:2016 年 6 月 27 日公司与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股东签署《深圳市新国都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敏及深圳市柏士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该事项已经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考虑到自公司受让瑞柏泰 20%股权后,公司和瑞柏泰的
业务合作、团队整合等方面未达预期,同时公司和瑞柏泰的业务模式和未来发展战略存在差异,经公司、蔡敏女士及柏士泰
友好协商,各方一致同意,由柏士泰受让公司持有瑞柏泰的全部股权,包括公司根据《股权受让合同》受让的瑞柏泰 20%的
股权及柏士泰依据相关合同及协议应无偿转让给公司的瑞柏泰的 4%股权,终止此超募资金项目,股权转让价格为 2,860 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已于 2016 年 9 月 1 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手续。根据《股权回购协议》约定:柏士泰应于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工商
手续变更完毕之日起三个自然月内,向新国都支付回购款 2,360 万元;《股权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将上述支付条款
变更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七个自然月内,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回购款 2,360 万元。经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及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
股权转让交易所得款项将用于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本公司招商银行车公庙支行账户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和 2018 年 2 月 28
日分别收到瑞柏泰回购股权款 2,000 万元和 360.00 万元,并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将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 2,360
万元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2017 年 10 月 31 日,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25),为提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建设项目”及“电子支付技术苏州研发基地项目”整体的经济收益,经慎重研究,公司拟
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由苏州市变更为深圳市。 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公司经营管理和经济
效益的需要,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未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发生实质性变更。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
不适用
目)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不适用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要求、《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