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
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现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意见
经过对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
为公司136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同意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可行
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4,677,920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
案》。
二、 关于公司《2017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
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遵循了“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建立了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使经营管理者与
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
治理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对公司的责任感和使命
感,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进一步结合,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次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
见的签署页】
监事:
李林杰 栾承岚 杨星
2017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