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二次修订)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查阅相关资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
判断立场,对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事项,符合公司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有关授权,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为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情况
作出的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二次修订)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以及修订后的预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涉及的事项及经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
调整。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调整(二次修订)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艳红 陈京琳 何佳
2017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