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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15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 5%)
股份的股东。
    2.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16 年 8 月 15 日 14:00 时
    2.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车公庙工业区泰然劲松大厦 17A 公司会
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16年8月15日14:00时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车公庙工业区泰然劲松
大厦17A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9,193,462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46.39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9,157,06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46.38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6,4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147,702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03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11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02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6,4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5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刘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举行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 表决通过了《关于拟转让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09,157,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7%;反对
36,4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907%;反对 36,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9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表决通过了《关于拟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性资金的议案》,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109,157,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7%;反对
36,4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907%;反对 36,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9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表决通过了《关于 2016 年下半年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 109,157,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7%;反对
36,4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11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907%;反对 36,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9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石璁律师、周江昊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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