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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28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公司
相关事项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半年度报告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其内容真实、完整,编制及审核程序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审核以及出具的最终报告等没有异议。
    本次半年度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2016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二、   关于2016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编制符合《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的要求。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2016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议案》。
       三、   关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组织架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随着公司业
务规模的扩大、分子公司的设立及业务类型的增加,完善内部组织架构体系,
形成集团化管控体系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及管理,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组织架构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的议案》。
       四、   关于拟签订转让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补充协议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转让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的全部
股权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全体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
响。
    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拟签订转让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补充协
议的议案》。
       五、   关于拟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性资金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终止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是公司董事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该项目的终止不会对公
司现有业务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项目终止所回收的超募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的使
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拟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性资金的议案》。
    六、   关于2016年下半年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为保障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
需要,根据 2016 年下半年经营目标,测算申请 2016 年下半年银行授信额度,
有利于节约公司银行授信审批成本,缩短银行授信审批时间,有利于公司及子
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
股东的利益。
    本次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 2016 年下半年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的
签署页】
    监事:
   李林杰                 栾承岚                   杨星
                                              2016 年 7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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