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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关于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获中国保监会筹建批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22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获中国保监会筹建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 6 月 10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参与发起设立相互人寿
保险公司(或组织)的议案》,为优化经营结构、拓宽业务领域,推进公司在互
联网金融、相互制保险公司领域的战略布局,参与创新发展普惠金融,提升综合
竞争力,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出借自有资金 5,000 万元,参与
发起设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出借资金后公司拟占相互人寿保险公司
(或组织)初始运营资金的 5%。
    经多方协商,该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名称暂定为信美人寿相互保险
社(以下简称“信美相互人寿”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
    一. 批复情况
    2016 年 6 月 22 日,公司收到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
组”或“你筹备组”)的通知,公司参与发起设立的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已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关
于筹建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551 号)。
    主要批复内容如下:
    “一、同意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佳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远望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
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创联中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 9 家企业作为主要发
起会员,杨帆等 1460 余名自然人作为一般发起会员,共同筹建信美人寿相互保
险社,初始运营资金 10 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北京市,拟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帆。
    二、你筹备组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 1 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
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主要发起会员、拟任董事长和拟任
总经理。
    三、你筹备组应当严格依照《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四、筹建完毕,你筹备组应当及时上报开业申请,在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
业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二. 出资目的
    本次参与发起筹建设立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旨在充分利用公司的业务优势,
推进公司在金融领域的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
值。
       三. 风险提示
       (一)   审批风险
    公司发起设立信美相互人寿获得中国保监会筹建批复,但信美相互人寿仍需
在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开业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客
观上存在不被批准的可能性,因此本项出借资金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二)   短期无现金流收入的风险
    若信美相互人寿开业申请获得保监会批准,但由于信美相互人寿的开办和收
入实现需要一定周期,产生盈利所需的时间较长,初始运营资金的利息在信美相
互人寿累计盈余达到初始运营资金后才能获得现金流收入,本项出借资金存在短
期内无现金流收入的风险。
       (三)   潜在的现金流支出风险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当信美相互人寿偿付能力
不足时,作为主要发起会员有义务追加运营资金,届时将会产生大额现金流支出
风险。
       (四)   初始运营资金减计风险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相互制保险机构初始运营资金资本属性的监管要求,当信
美相互人寿累计亏损数额达到初始运营资金的 50%或者有证据表明亏损的趋势
不可逆转时,将产生按照亏损数额全额减计借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五)   竞争风险
    在“新国十条”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等政策的指引下,保险行
业呈现新的快速发展趋势,但其他具备实力的公司也会设立相互制保险组织开展
同类业务。信美相互人寿作为新设立的相互制人寿保险机构,将面临新市场格局
下的竞争风险。
    四. 其他
    公司将根据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筹建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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