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 5%)
股份的股东。
2.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11 日 14:00 时
2.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车公庙工业区泰然劲松大厦 17A 公司会
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年5月11日14:00时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车公庙工业区泰然劲松大厦
17A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118,523,7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0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18,400,0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25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23,6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7,217,98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2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7,094,3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23,6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3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刘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举行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 表决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118,409,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7%;反对
1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03,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4192%;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2. 表决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118,409,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7%;反对
1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03,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4192%;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3. 表决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118,409,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7%;反对
1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03,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4192%;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4. 表决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8,409,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7%;反对
1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03,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4192%;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5. 表决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8,409,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7%;反对
1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03,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4192%;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6. 表决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8,409,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7%;反对
1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03,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4192%;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7. 表决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8,409,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7%;反对
1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03,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4192%;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8. 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关联
股东刘祥、韦余红、江汉、汪洋、童卫东、赵辉、李艳芳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
数共计 105,607,160 股。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802,48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66%;反对
114,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8834%;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542,48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8796%;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1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 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拟对子公司提供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8,409,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7%;反对
1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03,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4192%;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10. 表决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关联股东
刘祥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共计 76,640,000 股。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1,769,6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76%;反对
114,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2724%;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03,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4192%;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郭晓丹律师、石璁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
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