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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5-11-02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的
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 5%)股份的股东。
   2.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15 年 11 月 2 日 14:0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车公庙工业区泰然劲松大厦
17A 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1月2日14:00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车
公庙工业区泰然劲松大厦17A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召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
表股份134,650,5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2849%。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34,650,56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58.28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
代表股份32,60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113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2,604,8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14.11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刘祥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
次会议的召开和举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
决情况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
件的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刘祥、江汉、汪洋、韦余红、李艳芳、
赵辉、姚骏、乔胜、童卫东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
股东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8,92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923,90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34,650,5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604,8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郭晓丹律师、
石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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