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公司2014年度半年报披露及其他相
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2年3月31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审议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租赁深
圳市福田区泰然大道东路泰然劲松大厦17A、17B、17C、17D物业,租
金为95元/平方米/月,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
年12月31日。
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上述
经常性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发生。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没有发生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
桑涛 何佳 陈京琳
20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