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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7-25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公司2014年度半年报披露及其他相
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2年3月31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审议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租赁深
圳市福田区泰然大道东路泰然劲松大厦17A、17B、17C、17D物业,租
金为95元/平方米/月,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
年12月31日。
    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上述
经常性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发生。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没有发生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
      桑涛                何佳                 陈京琳
                                            2014 年 7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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